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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对不合理不必要IPO募资说不

2014年06月17日 07:13    来源: 《经济参考报》     □曹中铭

  日前,中国证监会按照法定程序核准了10家企业的首发申请,其中沪深交易所各5家,这体现了监管部门均衡安排沪深两市新股挂牌数量的意图。10家公司获得发行批文,也标志着今年新股IPO的再次开闸。

  今年1月份挂牌的48家新股广受市场诟病,无形中让监管部门感到巨大压力。上市新股超过三成业绩变脸,老股东套现如火如荼,高价高市盈率发行依旧,导致其后新股IPO不得不“被暂停”。

  新股IPO中的老股转让制度,让本应锁定的发起人股东持股提前一年或三年套现。此举虽然有利于减轻日后大小非解禁对市场造成的冲击,但也消耗了宝贵的市场资源,扭曲了资本市场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因此,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特别是如何让新股IPO募资更加合理与必要,是监管部门应该重点关注的问题。

  A股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不断出现,除了好资源配置给劣质公司外,新股IPO募资不合理与不必要也不容忽视。比如,高价发行导致新股巨额超募现象;新股IPO时转让一定数量的老股;上市公司随意更改募投项目,或者根本不把资金投向募投项目;企业因屡次闯关不成功,多年后重新上会的招股意向书募投项目还是“老三样”。这些现象其实都是新股IPO募资不合理的表现。既然不合理,就更谈不上募资的必要性了。

  不合理与不必要的IPO募资,不仅浪费了大量宝贵的市场资源,也会严重打击投资者信心。毕竟,不合理与没必要的募资,会从市场中抽走大量资金,进而对市场资金面形成压力。有鉴于此,监管部门在对这一募资现象果断说“不”的同时,也应该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范。

  笔者认为,防止新股IPO时不合理与不必要的募资现象出现,可从多方面着手。一是由发行人大股东与中介机构对相关募投项目的盈利情况作出承诺,一旦盈利情况不达标,则由大股东与中介机构实施补偿。新股发行时,发行人描绘的募投项目前景一片光明,发行人欲借此圈钱,中介机构借此窃取更多中介费用,这一格局必须改变。如果对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实行了承诺制,当其所作出的承诺与本身利益挂钩时,其定然会更加谨慎。另一方面,此举也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是新股IPO时超募额不得超过募投项目所需金额的10%,并禁止发行人用募投资金归还银行贷款与补充流动资金。今年无论是过会公司还是预披露公司,都有一个奇特现象,那就是众多拟上市企业要么将巨额募投资金还债,要么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新股IPO创造性地发明了“还债”功能,这无疑是A股市场的一大悲哀。

  三是做好募集资金的管理。新股发行中,为了使发行数量满足股本方面的要求,发行人随意炮制募投项目的不乏其例,而最终结果是炮制的募投项目没有实施,募集资金被改作他途,这其实也是一种不合理的融资行为。此外,还有的上市公司,因多种原因导致募投项目夭折,募集资金被改变了投向。对此,笔者建议,如果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投项目无法实施,上市公司不得“挪用”相关募集资金,而应将其用回购股份并注销的方式“归还”市场。


(责任编辑: 邢晓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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