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疏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血脉’”。
6日,财政部表示,下一步中央财政将按照中小企业和金融发展的客观规律,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管齐下、多措并举”的思路,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体系建设。
据财政部介绍,近年来,中央财政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研究出台了一系列财税扶持政策,着力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力度,初步形成了以财务管理、绩效考核、业务规范、资金支持、税收优惠等为主要内容的财税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体系。
目前,财政部已就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营业税方面,一是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可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将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以及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及县(市)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4年至2015年底。
在所得税方面,对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凡符合规定免税条件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规定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在印花税方面,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