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调整了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同时明确现行补贴推广政策到期后,中央财政将继续实施补贴政策。
2013年9月发布的财政部等4部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规定,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燃料电池汽车2014年和2015年度的补助标准将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下降10%和20%。根据财政部等4部委新发布的《通知》,上述车型的补贴标准调整为:2014年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下降5%,2015年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下降10%,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现行补贴推广政策已明确执行到2015年12月31日。《通知》进一步明确,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加大支持力度,上述补贴推广政策到期后,中央财政将继续实施补贴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等部门要做好中央财政预拨付资金申请及年度清算工作,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另据了解,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还于日前确定了第二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名单,支持沈阳、长春等12个城市或区域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4部委要求,各城市或区域应创造良好的新能源汽车应用环境,加快建设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基础设施,尽快明确并落实地方性鼓励政策;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采购外地品牌新能源汽车,如设置地方性标准、地方性车型目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