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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市场拟试水项目收益票据 地方融资再开"正门"

2014年05月29日 07:33    来源: 每经网-每日经济新闻     张喜威

  近日,有消息指出,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正在酝酿发行项目收益票据。本周二(5月27日),多位接近交易商协会的市场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证实了这一消息。

  记者注意到,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了 《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提到“推进企业债券品种创新,研究推出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

  宏源证券固定收益总部首席分析师范为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这是一种金融创新,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是对当前地方债市场的一个补充和完善。

  一位接近交易商协会的人士则表示,交易商协会酝酿推出项目收益票据,也是对“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支持,落实了宏观上对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要求,有助于缓解地方政府财政不足等问题。

  酝酿发行项目收益票据

  近日,《经济参考报》援引市场人士的消息称,交易商协会此前专门召开会议,探讨了发行的项目收益票据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会议初步确定,该项目收益票据以经营性市政项目的收益为信用基础,并以项目产生的现金流作为票据的主要还款来源,具体包括棚户区改造、交通枢纽工程、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收费道路桥梁等有持续、稳定经营性收入的项目。

  本周二,多位接近交易商协会的消息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证实了此事。其中一位人士表示,这个所谓的“项目收益债券”还处于筹划、征求意见的阶段,目前还没有实际的案例。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于5月13日发布了一份 《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提到“推进企业债券品种创新,研究推出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

  对此,范为表示,“这算是一个金融创新,无论是交易商协会的‘项目收益票据’,还是发改委所提到的‘项目收益债券’,目前都在筹备中。”

  “现在各个部门和机构,可以说都是在落实中央的政策和要求,从这个意义上看,交易商协会正在酝酿的‘项目收益票据’和发改委提到的‘项目收益债券’可以理解是一脉相承的。”上述接近交易商协会的人士称。

  中信证券固定收益研究主管、首席分析师邓海清博士也表示,交易商协会现在很多创新都是为了服务“127号文”(即《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里所谓的“赌邪路,开正门”,包括短融、以及项目收益票据,这样可以把很多“非标”引到私募票据市场上来,私募的标准化产品将是交易商协会努力的一个方向。

  地方政府融资渠道拓宽

  有市场人士指出,此前国务院批准的十省市“自发自还”地方政府债券属于“一般性地方债”;而交易商协会计划推出的“项目融资票据”则应该是与市政债相似的“类政债券”。

  不过,范为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这种项目融资票据或者债券还不能叫做“类市政债”。“两者之间是有交叉的,但还不能说这就是完全的市政债,因为企业也是可以发行这种项目收益债的,而市政债则只能由地方政府来发。”

  范为指出,或许80%~90%的项目收益债券(或票据)实际上都会由政府来发,但还是不能说是完全对等。

  范为告诉记者,此前发行债券不仅要看对应项目,还要看企业的财务状况,《证券法》规定,债券总额不能超过净资产的40%、最近3年的净利润足够支付一年的利息等,这些指标都或多或少限制了企业的债券融资,而项目收益票据可能成为一个很好的突破方式。

  邓海清也表示,这个40%的限制其实是指的公募债,交易商协会的银行间市场属于私募市场,这样可以不受这个额度的限制,可以做更多的金融创新,开辟新的融资渠道。

  城投债发行或遇“天花板”

  近日,国务院批转了发改委《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提出,规范政府举债融资制度。要求“开明渠、堵暗道,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此外,财政部日前也发布消息,经国务院批准,将在上海、浙江、广东等10个省市进行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

  穆迪报告认为,此举将建立更透明的地方政府直接举债模式,加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管理,强化地方政府对其借贷活动问责机制。这将改善地方政府获得可靠资金的渠道,具有正面信用影响。

  “这些举措可能逐步剥离城投债的融资功能,整体看来,监管层应该是存在设置‘天花板’的考量的。”邓海清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以后地方政府可能很难继续通过发行城投债的方式进行新的融资,当然,存量的城投债还是可以通过“借新还旧”来维持。

  邓海清还表示,城投债只是地方政府融资的一种方式,另一种就是通过 “非标”来进行融资。但在“127号文”出台之后,同业“非标”不能再做了,这样很多公司、平台的融资就会遇到麻烦。

  “在这种情况下,项目收益票据就可能会缓解这种压力。实际上,项目收益票据也可以看作是类似于资产证券化的一个东西。这也是对‘127号文’里用资产证券化的替代‘非标’的一个响应。”邓海清解释称,真正的ABS(资产支持证券),是项目本身的收益权和母公司是完全绝缘的,即将推出的项目收益票据可能还做不到与发债公司绝缘,毕竟还受到很多法律条文的限制。

  此外,邓海清还指出,因为《证券法》的修改还没有到位,所以很多东西在公募市场上还没有办法操作。相比之下,交易商协会就有很大的优势:首先是灵活,因为交易商协会认为银行间市场是私募市场,可以不受太多的限制;再一个,因为交易商协会下面有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会员做市场主体,资金量大,市场规模也大。这两方面的突出优势,决定了其在创新性金融产品推出方面更有优势。


(责任编辑: 韦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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