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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新规遏住风险源头非标转标大势所趋

2014年05月23日 09:53    来源: 金融时报      

  日前,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外汇局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文)以及银监会配套文件《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140号文),首次对同业业务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梳理与规范,确立了监管框架,被业内人士认为具有里程碑意义。

  新规施行后,传统非标业务还有多少空间?同业专营部门制能否顺利落地?规范同业业务引发的震动,仍在持续“发酵”。

  非标规模萎缩不可避免

  “买入返售业务受冲击最大,买入返售科目余额可能逐渐下降,通过买返方式进行的各类受益权业务受影响最为明显。”某股份制商业银行同业部工作人员表示。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127号文中关于“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项下的金融资产的规定,将遏制非标业务的继续膨胀。

  127号文规定,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

  据了解,以往买入返售项下的非标的项目主要是信托受益权,但按照127号文规定,流动性较低的金融资产不能作为买入返售的标的,由此限制了这种传统类型的非标业务。

  “从数据来看,4月份股份制银行买入返售业务已经出现萎缩,为负增长,未来该类型业务可能随着业务到期逐步消化,难以新增。”中金固定收益研究组陈健恒表示。

  陈健恒认为,同业类型的非标规模会逐步下降,虽然股权及其他投资项下的非标仍可以继续做,但这类非标占用100%的风险权重,消耗资本金较快,在银行尚未大规模补充资本金的情况下,增量也会受到约束。

  中金固定收益组预计,当前买入返售项下非标业务的规模至少在3万亿元以上。

  伴随着银行非标债权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大以及业务链条的越发复杂,监管部门高度担忧其可能积聚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非标债权业务链条较长,融资结构和交易过程复杂,透明度低,部分机构之间通过‘抽屉协议’、‘阴阳合同’的形式,隐瞒远期回购承诺和委托投资关系,提高了金融风险的隐蔽性和同业之间的传染性。”监管部门相关人士认为,整肃非标业务无序发展,将遏制住风险链条的源头。

  专营部门制恐难迅速落实

  “同业业务将由总行的专营部门统一管理,有利于整顿同业业务内部秩序,对于商业银行从事同业业务具有正面意义。”某城商行资金运营中心负责人表示。

  根据银监会140号文规定,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已开展的存量同业业务到期后结清。不得在金融交易市场单独立户,已开立账户的不得叙做业务,并在存量业务到期后立即销户。

  此前,同业业务与传统存贷款业务最大的区别在于可以跨区域开展业务,而这易造成多头营销的情况,如某家银行的多家分行、或者某家银行多个部门共同向一个交易对手报价,会造成市场混乱。采取专营部门的管理方式,有利于整顿同业业务内部营销秩序。

  与此同时,140号文还阐明了“业务委托”原则,即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对不能通过金融交易市场进行电子化交易的同业业务,可以委托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代理进行市场营销和询价、项目发起和客户关系维护等操作性事项。

  “这主要是考虑到同业业务的复杂性和市场的统一性。场内是统一市场,分支机构独立进入统一市场进行操作的意义不大。对于没有公开统一市场、非电子化交易的业务可以交由分支机构承担一些操作性的工作,但业务核心即审批权一定要掌握在总行专营部门。必须由总行专营部门掌握的业务核心权限包括客户、价格、期限、业务模式、收费、会计核算等。”同业市场相关人士表示。

  记者了解到,目前,多数银行的同业资产业务已实现专营,但大部分银行的同业负债业务仍是全行营销。业内人士担忧,若负债业务特别是非银类机构的负债业务全部划转到专营部门统一管理,将极大影响非银类机构同业负债业务的拓展。

  同时,从传统银行的部门制转向专营制,牵涉到银行的专营部门和分支机构利益划分、人员及资金权限等诸多问题,部分银行恐难迅速落实。

  流动性成本分摊将提高

  “流动性始终是同业业务的软肋。

  此次明确要求银行的同业业务全部纳入全行的流动性管理框架中,将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架构产生一定影响,在流动性控制上,后台相关部门可能将对前台增加一些控制性指标和管理措施。”上述股份制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表示。

  此前,大量短期的同业和理财资金滚动对接中长期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期限错配严重,容易引发流动性风险。而127号文要求,金融机构要将同业业务置于流动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强期限错配管理,控制好流动性风险。

  同时,127号文对单一对手融出限额和融入总量作出限制。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对单一对手融出限额的要求,多数银行可以满足;但对于总负债三分之一的比例上限,个别银行还需要调整业务结构,方能实现监管达标。

  来自中金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年末,上市银行同业负债余额与总负债之比平均为14.2%。其中,股份制银行、城农商行分别为4.2%、28.2%,均小于三分之一,仅兴业银行达到33.6%,略超三分之一。

  “要求金融机构将同业业务置于流动性管理框架之下,预计金融机构对同业资产的流动性成本分摊将有所提高。”银河证券黄斌辉认为。周萃


(责任编辑: 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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