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笑 付年军 闫宇 于琪
目前,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成为全国银行业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经过多年的努力,一些影响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因素已经或正在逐步得到解决。
然而,当年贷款规模的过度管控正在成为制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重要因素之一,造成银行的信贷投放难以满足小微企业的现实需求,是当前经济金融领域必须立即着手解决的重大问题。
中小银行是服务主力
多年来,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已受到各银行机构的高度重视,越来越多的银行将这项工作作为战略转型目标,银行的态度已经从最初的怀疑转向逐步接受,进而变为高度重视,最终热情拥抱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和民生银行共同发布的《小微金融发展报告2014》中显示:中小银行是小微企业寻求融资的首选渠道,74%的小微企业首选银行贷款,而选择中小银行作为首选融资渠道的企业占比(32.89%)远高于大型银行(12.44%),中小银行成为当前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的主力。
以辽宁朝阳地区为例:2013年,全市小微企业贷款余额357.8亿元,比年初增加80亿元,同比多增28.6亿元,小微企业贷款增速28.74%,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17.94%)11个百分点,超额完成“两个不低于指标”。辖内银行机构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6.48%,比年初提高1.03个百分点;综合金融覆盖率为18.71%,比年初提高3.04个百分点。在小微贷款余额中,中小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为298亿元,占全辖小微企业贷款比例为83.26%。
负面影响开始显现
1998年,经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取消了对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限制,改为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基础上的间接调控。
然而,自2009年起,针对当时物价上涨过快过高的情况,人民银行采取临时性贷款规模管控调控措施,按季、按月严格调控商业银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缺乏灵活性,无法按照商业银行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这种贷款规模的过度管控直接限制了商业银行特别是中小商业银行小微贷款的投放力度,严重束缚了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
在小微企业贷款需求不断增加、贷款规模基数不断扩大的情况下,贷款规模的过度管控直接与国务院“两个不低于”的政策要求产生矛盾,致使中小商业银行根本无法实现小微企业贷款的“两个不低于”目标。
以朝阳银行为例,2013年末小微企业贷款较2012年末增加27.5亿元,如要完成小微企业贷款增量不低于去年同期增量的工作目标,2014年度朝阳银行小微企业贷款至少新增27.5亿元,然而人民银行为其核定的全年贷款总规模仅为20亿元(按低于资本金2倍掌握),即便全部用来发放小微企业贷款,也不能实现“两个不低于”的目标要求。
为加大对小微和“三农”的金融服务,国务院要求加快设立村镇银行的政策要求,但是,由于贷款规模管控,这项政策正逐步失去作用。以朝阳柳城村镇银行为例,按人民银行核定的贷款规模(资本金的二倍掌握),该行每月只能发放贷款860万元,不仅无法满足小微企业资金需求,而且无法达到经营保本点,长此以往将直接危害村镇银行自身的生存。
贷款规模的过度管控堵塞了大部分小微企业向银行寻求融资的渠道,致使那些得不到银行贷款的众多小微企业转而向民间借款,特别是高利贷,从而加剧了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一些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竟然达到20%甚至更高,客观上助长了高利贷的泛滥成灾。据了解,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中,银行利息外的成本甚至已经超过银行利息,这不仅有中间环节的各种收费,更多的是高利贷利息支出。
调节信贷政策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让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更好地浇灌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之树”,这既给予了小微金融更大发展空间,也对金融机构提出了更高要求。然而人民银行的贷款规模过度管控却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中小商业银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与本届政府减政放权的执政理念有着明显相悖之处。对此笔者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第一、单列小微企业、“三农”信贷规模。允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银监会“四单原则”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不受人民银行信贷总规模管控。既然小微企业和“三农”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就应该不受信贷规模限制,这样才能全面保证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和涉农贷款“两个不低于”等相关政策真正有效落实。
第二、适时取消贷款规模管控。信贷规模控制手段是宏观调控的临时性措施,其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早已停止,现如今物价已逐步回归到合理空间,这项措施已无存在基础,要按照本届政府减政放权的执政理念,以市场方式调控经济,而不以政策、违法(商业银行法)手段调控经济,应适时取消对中小银行的信贷规模控制,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确保信贷扩张目标与国家扶持小微企业、“三农”经济发展政策相匹配。
作者单位:辽宁朝阳银监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