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央行等五部门联合发布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127号文”)。至此,市场传言已久的“9号文”(即《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正式落地,金融机构的同业业务被进一步规范。
在多数业内人士看来,“127号文”相比此前传出的“9号文”略显温和。
不过,“127号文”和“9号文”一样,都对同业业务的期限、风险集中度等作出了要求,并明确对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非标(非标准化资产)业务作出限制,内容规定也更加细化。
多位分析人士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实际上,同业新规的出台,短期内对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影响并不会很大,这种影响更多的体现在长期的发展中。
“约束不算严厉”
“127号文”逐项界定并规范了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贷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投融资业务,还强调“采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计入相应会计科目。
东莞银行金融市场分析师陈龙对《每日经济新闻》表示,“127号文”对各类同业业务界定清楚以后,再对其中的很多项目进行了限制,但短期内对非标资产打压的效果不会太大,因为实际上绝大多数的金融机构已经在这么做了。
“真正能起到限制作用的,应该是对单家商业银行不超过一级资本50%的限制,还有不得超过负债总额三分之一的限制。”陈龙指出。
“127号文”规定,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其中,一级资本、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发布)的有关要求计算。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
陈龙告诉记者,一般而言,金融机构不会把所有的同业融出资金都放在同一家银行,这样也就不会超过50%的限制;另据了解,目前好像只有一两家商业银行的同业融入资金超过了负债总额的30%。
此外,中金公司也指出,根据“127号文”对同业融出资金比例的规定,约束还不算很严厉。至于“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资金融入不得超过该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粗略测算,目前只有少数股份行比较接近该指标,对大部分银行而言,还构不成很明显的约束。
未来转向债券融资?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127号文”规定,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同时,“127号文”第7条规定,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金公司指出,以往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项下的非标标的主要是信托受益权,但按照该规定,流动性较低的金融资产不能作为买入返售的标的,因此限制了这种传统类型的非标业务。此外,实际上,非标业务大部分依赖于银行的信用支撑,如果不能进行“显性或者隐形”的担保,没有银行信用的明显支撑,非标业务本身也难以大规模扩张。
华南某券商固定收益总部研究员对记者表示,返售类业务计入同业资产的信托收益权风险权重只计提25%,相对而言风险很大。“127号文”对返售类业务进行限制,返售项下资产到期后就可能会转向传统的投资类。
中金公司认为,这些到期的非标可能有相当一部分会转向债券类融资。陈龙也认为,很多资金从非标资产中退出,就只能去投资标准市场,标准资产两端的供给和需求都会上升。也就是说,银行会增加对信用债的配置,事实上很多机构很早就已经开始这么做了。而在债券市场上最受关注的还是城投债,毕竟城投债虽然理论上也有违约风险,但实际上却不存在这种可能。从整体上看,不管资金放在哪里,都是在银行间市场,所以短期内对银行间市场的影响不会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