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纺股份的一纸公告,让一起持续时间长达5年,涉及金额高达3.44亿元的财务造假浮出水面。最具讽刺意味的是,在这起骇人听闻的造假事件中,上市公司仅仅受到了50万元的罚款。不过,随之而来的股民维权诉讼却有可能会使得这家公司的管理层寝食难安。
稍早之前,南纺股份公告称,公司于15日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公司于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和2010年,分别虚构利润3109.15万元、4223.33万元、15199.83万元、6053.18万元和5 8 6 4 .1 2万 元 ,占 其 披 露 利 润 的127 .39%、151 .22%、962 .40%、382.43%和5590.73%。扣除虚构的利润,公司上述年份利润分别为-668 .65万元、- 1430 .59万元、-13620 .47万元、-4470 .40万元和-5969.01万元。2006年至2010年,南纺股份累计虚增利润高达3.44亿元
证监会决定,分别给予南纺股份和前董事长兼总经理单晓钟、前董事兼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丁杰、前副总经理刘盛宁等12名责任人警告以及50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款。胡海鸽、周发亮等5人因已过行政处罚时效,不再行政处罚。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证券法193条规定的虚假陈述行政法律责任中的罚金以60万为限,这是南纺股份造假3 .44亿元而其罚金仅为50万元的原因。现在是到了修改证券法193条的时候了,该条款规定的罚金限额过低,已经“不合时宜”。2013年度南纺股份是盈利的,但2006年度至2010年度剔除虚构利润后的追溯调整,极有可能会导致2013年度“扭盈为亏”,南纺股份将和长油一样面临退市的巨大风险。
他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结合证监会认定的事实,2007年3月21日至2012年3月22日买入南纺股份且未在此期间全部抛售的受损投资者,其损失与南纺股份的造假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这部分投资者可以向南纺股份进行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