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消费者在购房时,经常遇到“零首付”或“低首付”的情况,即不花钱或只花很少的首付,便可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完成购房。安徽省合肥市居民李某在市内庐阳区购买了一套房子,开发商打出“零首付”口号,主动借给其8万余元。还款期限到了,因无力归还,开发商于今年“五一”后将他告上法庭,索赔近20万元。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表示,合肥这起诉讼是“零首付”购房暗藏风险的典型案例,最重要的一点是,“零首付”购房并不符合国家和银行的相关政策。采用“零首付”购房的消费者,肯定是要从银行贷款的客户,如果开发商擅自采用“零首付”,没有严格依照国务院规定“首套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的政策要求,就违背了国家政策。“对于购房者来说,如果已经购买了二套以上住房,或外地购房者无法出具一年以上社保证明或者纳税证明,就没有购房资格。当这些不具有购房资格的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零首付’购房合同后,将面临购房无效的尴尬境地。其按期交付的首付,可能面临无法索回的情况。”王金海这样认为。
法律人士告诫,“零首付”并非不用购房者支付首付款,其本质是由开发商或房产中介通过垫付或者是虚拟抬高房价多从银行贷款的方式来获得首付款。此外,开发商和购房者签订的合同也可能存在法律争议,当事方甚至可能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建议消费者不要“零首付”购房。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