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慧)险资投资信托计划正式落地。昨日,保监会网站公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做出规范,拟订投资范围,投资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并指出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门槛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
划定投资范围
随着保险投资渠道的拓宽,险资市场化参与度不断提高,保险资金日渐成为资本市场的新宠。信托公司也盯上了保险公司,有相关人士指出,“信托项目里房地产、基建项目占了五六成,这两大块都是适合险资大额长期投资的。”
《通知》当中明确规定了险资投资信托的范围,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其中,固定收益类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用等级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不得投资单一信托,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明令禁止行业或产业的信托计划。
不仅如此,《通知》还对投资风险进行预警,一些投资项目应当于投资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比如信托公司募集资金未直接投向具体基础资产,存在两层或多层嵌套;信托公司或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与保险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等。
完善追责机制
险资投资信托计划要求应当配备独立的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完善可追溯的责任追究机制,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根据规定,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近三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承诺向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报送相关信息;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此前调研发现,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表现出三类问题:一是基础资产集中度较高,主要集中在房地产和基础设施建设类,两类占比约为64%;二是保险机构对信托计划投资的决策机制不健全;三是部分保险公司存在重投资、轻管理的现象,即缺乏投后管理体系的建设。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末,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的规模已达1442.9亿元,占保险资金总资产1.9%,占集合信托计划总规模约5%。
传多家信托高管受调查
信托项目成立
收“回扣”成潜规则
本报讯 (记者周宇宁)信托行业的一场反腐风暴大有山雨欲来之势。继甘肃信托副董事长邵禹斌等8人被拘留后,近日又有消息称,原四川信托总裁陈军亦被证实已在接受调查。对此,四川信托方面尚未正式回应,其官网上仅有关于陈军辞去总裁职务的声明。
业内人士指出,上述两单事件或都剑指信托项目成立过程之中以“财务顾问费”存在的灰色寻租空间,由于信托项目涉及规模巨大,因此即使只收1%甚至千分之几的回扣,牵涉的金额也非常大。此轮事件或表明监管层正在信托行业掀起一轮反腐整顿。
行业潜规则一:
以财务顾问费名义收“回扣”
某大型信托公司相关人士指出,信托行业中确实普遍存在“潜规则”,即融资方以“财务顾问费”、“管理费”等名义向信托公司相关人士提供明面费用以外的额外“回扣”。
由于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很多,因此掌握着资金方的信托公司就会相对强势,“尤其是对一些中小型企业,中间的寻租空间很大”。
信托经理陈先生指出,最容易出现寻租的是在项目部,这主要是因为有些信托公司激励机制不足,即使做成项目后,项目经理拿到手的信托报酬也很低,项目经理就是“跑腿的收入”,因此在这些信托公司就很容易发生私下收取财务顾问费的事情。
这一行业具体回扣是多少个点,并没有一定的标准。“一笔1亿的业务,抽个1%~2%的财务顾问费,很多融资方是愿意的。”陈先生说。业内人士指出,这种隐性费用实际上在整个金融行业都非常普遍,包括基金子公司、小贷公司等都有,只不过信托项目规模更大,牵涉的金额很多。
行业潜规则二:
发行链条销售费调配空间大
除了在项目部门外,信托公司发行端也存在不少潜规则。此前,有消息称,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对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财富管理中心经理陈德萍、北京财富管理中心经理周刚、上海财富管理中心经理杨栓军、兰州财富管理中心经理吴穷等17人立案侦查。
上述信托公司人士指出,相比于项目端,发行部门的寻租空间相对少一些,信托项目的销售费用是固定和透明的,但也可能存在利益输送问题。“比如说,项目部收了回扣成立了一个项目之后,这个项目若不怎么好卖,项目部门就会自己组建一个第三方理财机构去发行,或者通过公司自身的财富管理中心去销售,在这个销售过程中,销售费用如何调配也有很大的空间,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的问题。”
一家第三方公司人士指出,信托公司若没有自建直销渠道的话,就要找第三方代为销售,但在市场上第三方公司那么多,“找谁都可以,如何拿到好的项目,完全是看第三方和信托公司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