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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港通进入“铺轨期” ST股和B股不纳入沪股通

2014年04月30日 07:16    来源: 人民日报     许志峰 谢卫群 李永宁

制图:张芳曼

  4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这标志着沪港通已进入实质性的技术开发时段。

  当日公布的《细则》征求意见稿显示,沪港通交易最大限度地突出了便利性安排,秉持了两地机构一直以来强调的“四不”基本原则,即不改变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不改变证券市场的组织架构,基本上不改变投资者的交易习惯,原则上不增加投资者的交易成本。

  同日,香港交易所也公布了沪港通具体细节及运作安排,包括交易方式和资金流通规则等。

  ST股和B股不纳入沪股通

  根据《细则》,沪股通股票包括:上证180指数的成份股;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不在上述指数成份股内但有股票同时在上交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沪股。被上交所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ST、*ST股票)和以外币报价、买卖的股票(B股)不纳入沪股通股票。

  《细则》规定了沪股通标的股票的范围、调入调出规则。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相关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及撤销风险警示等情形下,对标的股票予以调整;对被调出的股票,投资者只能卖出、不得买入。

  交易制度安排方面,《细则》做出一些特别规定。例如,交易方式限于竞价交易,暂不支持大宗交易;订单类型限于限价委托等,这些与现有的A股交易有所不同。其他多数交易事项,原则上仍然适用上交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介绍,《细则》规定了沪股通的额度控制,明确沪股通额度使用由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进行监控,并规定了额度计算公式、达到每日额度及总额度时限制买入和恢复买入机制等;规定了沪股通投资者的持股比例限制。该规定是对现有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规则的移植,并做了参照适用的援引性规定,明确了合并计算、平仓通知和措施等,与现有规定基本一致。

  在哪个市场进行的交易,就使用哪个市场的规则

  《细则》规定了港股通投资者的准入条件(个人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细化了上交所会员的适当性管理义务,与现有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基本要求一致。

  上交所负责人说,《细则》在港股通股票交易部分比沪股通股票交易部分规定的内容要多,主要是考虑到内地投资者对香港市场不熟悉,与A股交易不同的一些特别制度安排尽可能罗列进来,以保护内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尽量不改变内地投资者的交易习惯,港股通股票交易保留了指定交易、第三方存管、境内证券公司对投资者资金和证券进行前端控制等A股交易相关做法。

  港股通股票范围为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成份股;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成份股;不在上述指数成份股内但有股票同时在上交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港股。发行人同时有股票在上交所以外的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在联交所以人民币报价交易的股票不纳入港股通股票。

  港交所行政总裁李小加表示,沪港通奉行“本地原则为主,市场规则有限”原则,在哪个市场进行的交易,就使用哪个市场的规则,例如交收日期、双方利益、权利、业务高度对称,全部收入对分。

  另外,李小加介绍,沪港通额度计算方式是以净买盘为基础,如果当日额度用完,投资者不能买入股票,但可以随时卖出股票。沪港通正式推出后,港交所会在网页每日公布总余额情况。

  权益证券处置方面,香港的分红方式需注意

  上交所负责人说,跨境监察合作的总体思路是,对券商、投资者违规行为的处罚只能由其所在地监管机构进行,但双方可以相互提供案件调查方面的协助。考虑到跨境监管合作的复杂性,一些具体事项还有待沪港两家交易所进一步协商,在未来两地证监会沪港通专项监管合作备忘录的框架下,对相关事项在两所相关协议中进一步明确。

  考虑到沪港通业务中的跨境交易涉及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特别因素,《细则》对沪股通、港股通可能发生的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置措施、市场公告、责任豁免等事项作出规定。

  就港股通股票权益证券处置而言,因目前香港市场存在一些上海市场所没有的权益证券分派情况,对于该等权益证券处置,还是需要提请投资者注意。例如,在香港市场上,A公司除分派股份形式的权益证券外,可能分派权证,还可能将存在权益关系的B公司股票、权证乃至其他产品作为权益分派,因此,分派的权益证券很可能不在沪港通的交易标的中,甚至个别的有可能不在香港市场交易。

  对于这类情形,征求意见稿规定,“港股通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转换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所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责任编辑: 魏京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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