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中经经济日报微信中经网微信

信托百万投资门槛被拆分 梧桐宝续“信托100式”魔术

2014年04月25日 08:06    来源: 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近日,多家媒体对信托100网站涉嫌违规销售信托产品一事进行了持续追踪。信托业协会也已经明确表态,信托100网站以百元团购的模式销售信托产品,属于违规行为。

  信托100网站团购信托产品风波尚未平息,一个名为“梧桐宝”的互联网理财产品出现在微信平台,借助它投资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的门槛骤降至2万元。对于这种新型拆分模式,有信托人士认为,不同于“信托100”的明显违规,拆分收益权钻了法律的空子,属于打擦边球。

  梧桐宝

  步信托100后尘

  工商注册信息显示,梧桐理财网的运营公司——上海紫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今年3月11日成立,注册资本425万元,经营范围为金融信息服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公关活动策划。

  梧桐理财网官网显示,梧桐宝是梧桐理财网会员专享的互联网理财产品,投资于信托计划等个人收益权份额。2万元起投;当日购买,当日计息,预期年化收益率8%-10%;当日买次日即可转让。梧桐理财网表示,该模式是梧桐理财网首创的信托、资管等优质私募产品个人收益权投资模式。具体流程是:信托持有人通过梧桐理财网,将个人收益权转让拆分和交易,投资人投资于拆分后的收益权份额。

  正是“拆分”之举,引发了业内人士对其合规性和安全性的争论。

  对此,梧桐理财网创始人及CEO陈恳对媒体表示,梧桐宝模式与信托100完全不同,类似于平安陆金所,是个人财产权益的转让,且限于合格投资人之间。“第一,我们是转让,个人收益权转让,人和人之间的财产权益的交换;第二是私募,我们每个标的都不超过49份,一般为30-40份;第三是合格投资人,每个份额有最低的门槛,且投资人对应的是合格投资人;第四,平台就是平台,本身不是交易主体;第五,资金流和我们无关,完全是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

  陈恳还表示,在梧桐理财平台转让信托或资管计划,持有人还是原来的持有人,只不过,持有人自己转让了其中的财产收益权益。“人和人之间的权益转移,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保护,可以此提起收益权要求。而且,我们转让个人收益权的时候,需要持有人完全委托自己的收益权益,如果违法,本身需要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对此,一位资深法务人士表示,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信托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梧桐理财所谓的“拆分的是信托持有人的收益权”的解释,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可谓是钻了一个法律空子。

  风险隐忧

  后来者将承担更大风险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也有类似规定。根据证监会公布实施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特定客户是指“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上述法务人士认为,拆分信托受益权的收益权,使得信托的投资者在客观上扩大,而且面向不特定的公众,严重偏离了监管层的监管要求。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投资者在购买梧桐宝产品时,首先要支付上家利息,这意味着,由后来的投资者为上一个投资者支付持有期的利息,后面再有转让,以此类推。分析人士认为,后来者将承担更大的风险,如果最终信托或资管计划出现问题,那就是最后接棒的投资者来承受全部风险,而前面的投资者则早已实现收益兑现。

  前述法务人士亦表示,这类产品存在风险隐忧。首先,收益权的规模无法确定;其次,一旦相关信托产品发生兑付危机,扩大的投资者数量亦将使风险扩大。


(责任编辑: 向婷 )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上市全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