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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亿元坏账”引爆的质疑声

2014年04月24日 09:47    来源: 中国经济网——《农村金融时报》     张晓玮

  针对宜信的质疑声一直存在着。

  这家成立于2006年的企业曾在2010年和2011年,分别获得美国最大的风险基金KPCB (凯鹏华盈)和IDG资本、摩根士丹利亚洲投资基金(MS-PEA)两轮千万美元级别的战略投资。

  最早开展P2P网贷业务、最早获得风险基金投资、最大交易额度保持者……宜信身上的这三个“最”让它始终处于舆论的高度关注下,并且其一举一动都会在业内引起震动反响。

  坏账风波

  不久前,宜信被爆出在东北的房地产项目共有8亿元不良坏账难以追回。尽管宜信CEO唐宁表示东北的房地产相关业务“只有3个项目,2.64亿额度,项目运作均正常”,尽管被爆出的坏账事件并非宜信的P2P业务,但一时间,针对P2P行业的不良风险控制、线上线下业务模式、债权转让和期限错配等质疑声仍然层出不穷。

  “针对部分媒体所述宜信在东北地区出现8亿坏帐、以及项目方造假和跑路等消息,经查,该说法毫无事实依据,严重损害宜信声誉。宜信在东北地区开展的多个地产项目,总规模远未达到8亿。宜信与各项目合作方定期进行项目调查和跟进,目前各项目均正常运作,并未发现某些网络媒体所讲的‘造假和跑路情况’,各到期项目均正常兑付,风险可控,各项工作正常开展。”这是宜信对媒体就此事采访的统一答复。

  “出现坏账是正常现象,”网贷之家首席运营官石鹏峰对此认为,“关键是看是否有足够的利差空间覆盖其坏账,只要和它的总额相比是在范围内可控制的,我认为问题不大。”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也曾表示,宜信的地产项目无论是否有坏账,都属于财富管理业务,与P2P、互联网金融没有任何关系。

  质疑缘起

  普惠金融和财富管理,这是宜信公开的自身两大业务板块。随着宜信旗下的两家子公司分别获得基金、保险销售牌照,并同IDG资本成立了“金融创新基金”,宜信的财富管理业务逐渐拓展到基金、保险、信托、股权投资、房地产等领域。

  事实上宜信此次被质疑的“坏账风波”,便是源于介入了利润空间更为丰厚的地产有限合伙基金的发行。据了解,由于宜信的客户积累主要是可投金额在10万元至30万元的群体,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总人数又不能超过50人。因此针对那些动辄上亿的地产项目,宜信需要多个有限合伙企业来一层层地“嵌套”,从而达到化整为零的效果。但是如果投资的工程出现问题,在建工程不能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抵押,只能抵押到委贷银行名下,通过银行去追回投资等则非常困难。

  宜信的“坏账风波”出现后,宜信对外只是对该消息作了否认,称项目兑付正常。而这部分地产有限合伙项目,据宜信内部人士透露,其规模已经接近300亿元。

  除了这次的“坏账风波”,宜信此前存有争议的还有其首创的债权转让模式是否存在资金池风险,线上线下业务相结合模式等。而究其原因,乃在于宜信仅对投资人进行信息公开。外界对于宜信的商业模式的透明度、坏账率数据的真实度、自有资金流与贷款资金流是否有效隔离、债权转让模式等问题都无法探寻真切。但唐宁一贯坚持“只谈理念,不谈数据,不谈模式”,即便在被公开质疑的“8亿元坏账风险”中,他也只是陈述了宜信目前在东北涉足的3个地产项目的大致情况。但这些项目采用了什么样的投资方式、风控如何,唐宁只是称“有超值的抵押担保”,并称此次风波的出现属“不道德、不规范的竞争行为、商业行为”。

  监管在即

  对于债权转让模式,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认为,债权分散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对于风险控制是有好处的,但是要警惕掉入非法集资的陷阱当中,因为我国对于非法集资的界定均涉及到人数和金额的限制,而如果做业务过程中涉及到众多的小投资人,将会产生金融业务的风险外溢效应;此外,债权转让行为的本质是资产证券化,如果份额超过200份就触犯了证券法规定,是非法发行证券,P2P网贷应注意法律风险。

  “互联网是不存在线下的,P2P如果脱离了平台操作功能变成所谓的‘线下’后,就会演变成资金池,就出现了影子银行。”央行副行长刘士余在去年召开的互联网金融峰会上的发言,则阐明了他在P2P网贷“线下模式”上的态度。

  而据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日前透露,根据国务院针对P2P网贷行业的分工,将由银监会牵头承担对P2P监管的研究,由央行牵头协调机制的出台。尽管他表示,对于P2P监管研究的进度“刚刚开始”,但仍然明确地表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适度,给定一些基本的、最低条件的门槛;要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种类进行分类监管。

  黄震认为,无论是普惠金融还是财富管理业务,都具有巨大的外部性,信息不透明将会带来非常大的风险,简单的澄清并不足以打消外界的疑虑。在监管机构还未对该行业进行有效监管时,为了保护投资者以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还需要更为细致的信息披露。

  而唐宁此前曾表示,“这些都属于机构独有的商业机密,不宜向公众公开”。


(责任编辑: 蒋柠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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