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修订十年坎坷终迎“三审”
“地方政府举债”条款或成焦点
三中全会关于财税改革提法将在预算法中体现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4月21日举行,会议对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经济参考报》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三审”焦点可能是有关地方政府举债的条款。
据了解,三审稿中,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地方政府发债”条款有了较大突破。
此次提交的三审稿明确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据介绍,三审稿还规定,关于举债规模应该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该有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不能用于经常性支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不能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债务担保。对违法举债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规定相应法律责任。
一位接近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人士告诉记者:“现在大家对于地方能不能发债意见分歧比较大。地方政府想发债,而中央一些专家都反对给地方发债权力。”因此地方政府发债权能否真正放开,还要看各方意见能否统一。
关于预算法修订草案的内容,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王朝才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三中全会的精神会在预算法中得以体现,三中全会文件提出的预算公开、财政管理改革等问题都会在预算法中有所反映。”王朝才告诉记者,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等关于三中全会中关于财税改革的一些提法都会写入法律草案。
此外,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表示,预算的分类也会在此次草案中加以细化。四本预算的分工、各自范围的界定会更加明确。同时未来预算法可能会明确,竞争性领域不能设专项转移支付,上级政府安排专项转移支付的时候不再需要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等。
多位专家表示,预算法修改“三审”的时机非常好。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给我国未来5到10年的改革发展定了调。尤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能力和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治理体系现代化需要良法善治,预算法“三审”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行的。
有专家介绍,此次上会的时间点选择很有讲究。立法法中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而201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法进行第二次审议,如今将满两年。为了避免预算法被终止审议,今年6月份之前,必须要让预算法上会审议。
至于此次“三审”可能达成的成果,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人士表示,“此次会议是新一届常委会第一次见面,第一次审议预算法草案,这次主要是让大家熟悉条文,进而深入研究。由于条件还不成熟,这次通过的可能性不大。”
预算法二审稿曾在2012年7、8月份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共征集到33万条意见。在所有公开征集意见的60部法律中,预算法征集到的意见数高居第二位。
据上述人士介绍,由于以前没有出现过一个法律草案公开征集两次意见的先例,所以此次“三审”之后不一定会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但肯定会根据常委会委员的意见进行修改。
我国现行预算法自2005年启动修订,2011年12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初审,2012年6月进行二次审议,目前已跨越三届人大。
“预算法‘四审’何时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尚不可知,如果争议仍然比较大可能还要再修改、再审议。”该人士告诉记者:“一般的法律就是三次审议通过,但是物权法审议了七次之多,所以预算法需要审议多少次才能通过还要取决于各方能否统一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