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1日讯(记者 蒋诗舟) “风调雨顺”四字离第三方支付越来越远,就像“风和日丽”和北京城八字不合一样。如果说雾霾是帝都的痛,那么银行就是第三方支付的痛,不管你喜不喜欢,它就在那儿。目前看来,银行步步为营,大有全取三分之意。银监会和央妈联手发了个10号文给银行撑腰,大意是,支付限额银行说了算,而且首次业务必须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的双重身份鉴别。今儿,跟您唠唠两个月来第三方支付“遭遇”的那些事。
央行:第三方支付额度将征求公众意见
3月上旬,央行召集部分支付公司,在小范围内下发了《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稿。针对各种疑惑,央行回复称,《征求意见稿》目前仅处于在央行职能司局与机构小范围讨论的阶段。文内所提出的限额标准仅是综合考虑近年来主要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笔均交易以及反洗钱要求等提出的初步意见。对《征求意见稿》涉及的重大问题,还需要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央行表示,互联网金融是为大众服务的,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和与互联网支付机构的沟通同等重要,甚至更为重要。央行在与支付机构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还将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如果消费者认为账户功能和具体额度不合理,还要作相应的修正。总之,网络支付管理办法一定会在监管部门、支付机构、消费者三方之间寻求“最大公约数”,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最终出台。
央行暂停二维码和虚拟信用卡支付
3月13日央行下发紧急文件叫停支付宝、腾讯的虚拟信用卡产品,同时叫停的还有条码(二维码)支付等面对面支付服务。央行通知表示,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突破了传统手艺终端的业务模式,其风险控制水平直接关系到客户的信息安全与资金安全。虚拟信用卡突破了现有信用卡业务模式,在落实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保障客户信息安全等方面尚待进一步研究。央行在通知中要求,立即暂停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虚拟信用卡有关业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业务暂停期间的平稳过渡。
四大行下调第三方快捷支付额度
三月中下旬,工行、农行和中行率先下调了余额宝、理财通等第三方支付机构产品的购买限额。其中,工行对余额宝的额度由原先的单笔5万元下调为5000元,每月限额则从20万元降为5万元;对理财通的限制则由每月的30万元下调到每月5万元。中行、农行则将原来的余额宝购买限额从单笔5万元降为1万元。建设银行由原来单笔最高5万元的限额,降为5000元,每月限额则从20万元降为5万元。
除此之外,与快捷支付相关的其他服务也将受到影响。以信用卡还款为例,额度下调后,用户如果想通过快捷支付从储蓄卡划转至信用卡用于还款,单笔亦只能操作5000元。
8家第三方支付被要求停接新商户
根据央行文件要求,从4月1日起,8家第三方支付全国范围内停止接入新商户,其中包括汇付天下、易宝支付、随行付、富友、卡友、海科融通、盛付通、捷付瑞通。此外,有两家第三方支付机构则被要求自查,分别是广东嘉联和中国银联旗下的银联商务。
央行表示,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全国发生多起不法分子利用预授权交易进行套现的风险事件。经核实,部分收单机构存在未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交易监测不到位、风险事件处置不力等问题。为此,人民银行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了处置。相关单位待自查清理完毕,并经人民银行组织验收合格后,可开展新增商户拓展。
传央行再度出手整顿第三方支付
4月上旬,有媒体消息称,央行支付司协调各省人行,成立“第三方支付管理办公室”。消息称,不久后第三方支付在各地区的代理都要报备,未报备的视为“无证经营”将被取缔。
央行否认再度出手整顿第三方支付
4月10日下午,央行办公厅微博“央行微播”发布微博表示,“日前媒体报道的央行再度出手整顿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所谓外包管理试点,以及各地将成立支付机构管理办公室等,与事实不符”,明确否认再度出手整顿第三方支付行业。
央行表示,支付机构银行卡收单业务已在2013年发布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作了明确规定。央行将继续按照鼓励创新、规范服务的总体要求,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稳步发展。
央行、银监会联合发文:支付限额银行说了算
4月17日消息,银监会和央行于近日联合下发 《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4]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旨在“切实保护商业银行客户信息安全,保障客户资金和银行账户安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刚辟谣就发文,这个节奏小编也不太明白。
“10号文”共提出近20条监管要求,其中包括信息安全、账户关联、交易限额等。比较重要的有以下两点。
第一,客户银行账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首次建立业务关联时,应经双重认证,即客户在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认证同时,还需通过商业银行的客户身份鉴别。
第二,商业银行应设立与客户技术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支付限额,包括单笔支付限额和日累计支付限额。同时明确,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临时调整支付限额的服务,在进行身份验证和辨别后,按照客户申请,在临时期限内可以适当调整单笔支付限额和日累计支付限额。从银行账户划出的支付交易资金,遇到交易终止、失败应划回原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