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证监会18日联合发布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规定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申请条件和发行程序,进一步明确了优先股作为商业银行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并对优先股股息支付、投资者回售、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等条款予以明确,使优先股作为其他一级资本工具更具可操作性。
这份名为《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确定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准入条件,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银监会的审慎监管要求;指明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申请程序,商业银行应首先向银监会提出发行申请,取得银监会的批复后,向证监会提出申请;《意见》还明确了优先股作为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
《意见》要求商业银行发行包含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的优先股应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银监会、证监会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包括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的优先股,在条款设计上比较复杂,考虑到市场对这类优先股风险收益特征的认识需要有一个过程,为确保优先股试点稳妥起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意见》要求商业银行采取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基金、理财产品、资管产品等方式间接投资。此外,认购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合格投资者主要为机构投资者,这更有利于发挥优先股的固定收益类证券特征,对A股市场资金分流效应相对较小,有利于保持二级市场稳定,确保优先股试点平稳实施。
银监会、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说,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着资本结构过于单一、资本补充渠道狭窄等问题,商业银行资本补充主要依靠自身利润留存、发行普通股和少量次级债券。鼓励商业银行通过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有助于商业银行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资本补充渠道,也有助于减轻A股市场压力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指导意见》通过发行准入、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等机制安排,保护普通股、优先股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