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8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对首发申请审核流程重新进行梳理,并据此对每周向社会公布的首发审核工作流程和企业基本信息表进行了修订。
修订首发审核工作流程
邓舸表示,日前,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的相关要求,证监会对首发申请审核流程重新进行梳理,并据此对每周向社会公布的首发审核工作流程和企业基本信息表进行了修订。一是发行监管部在正式受理后即按程序安排预先披露,反馈意见回复后初审会前,再按规定安排预先披露更新;二是鉴于已要求保荐机构建立公司内部问核机制,在首发企业审核过程中,不再设问核环节;三是将首发见面会安排在反馈会后召开,增强交流针对性,提高见面会效率。
为进一步提高发行审核工作的透明度,本次一并公示了再融资审核工作流程和企业基本信息。中国证监会内设机构和职能已做调整,今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及再融资申请的审核流程和企业基本信息将统一发布。
邓舸介绍,近日,证监会主席肖钢与泽西岛金融服务委员会总干事约翰 ·哈里斯分别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9日,证监会副主席刘新华与约翰·哈里斯在北京举行正式会谈和备忘录签字交换仪式。迄今,证监会已相继同54个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签署58个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证监会还通报了昌九生化、威华股份有关案件调查情况。2013年11月4日至13日,昌九生化股价连续7日跌停,市场出现大量质疑和信访投诉,证监会高度关注市场质疑和投资者投诉,立即启动对昌九生化信息披露、威华股份二级市场交易相关问题进行核查程序。经核查,未发现昌九生化存在信息披露违规及相关方操纵昌九生化股票价格的行为;威华股份内幕交易案已完成调查,目前证监会正在审理中。
暂不受理并非行政处罚
最近上市公司天丰节能及其保荐机构等相关中介因上市申请材料财务造假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在该案立案调查期间相关中介机构被证监会采取“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的措施”。对于“暂不受理措施”是否属于“严打”性质措施的提问,邓舸表示,证监会“暂不受理措施”是严格执行既有制度规定。对于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采取行政调查或司法调查措施的,证监会对其参与或负责的行政许可项目采取暂不受理及相关措施,是证监会监管制度早已确立的制度规定。上述暂不受理措施是严格执行既有规定,并非针对新股发行违规行为所采取的“严打”措施。
邓舸表示,“暂不受理措施”与行政处罚存在本质差别,并非“以查代罚”、“违法推定”。“暂不受理措施”与行政处罚表面上都对当事人权利进行限制,但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一是性质定位不同。行政处罚是惩罚制裁行为,而“暂不受理措施”是审慎监管行为,其目的是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危害后果,或者阻止已经发生的风险和危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二是适用情形不同。行政处罚适用于经过调查等法定程序后确定的违法行为;而“暂不受理措施”是监管机关基于维护证券市场公共秩序和投资者利益免受不当损害,针对涉嫌主体正在进行的、有可能对其他市场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产生重大影响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而采取的防止此种情况发生的行政措施。三是适用结果不同。行政处罚是针对违法行为的一次性、终局性的惩罚行为;而“暂不受理措施”具有临时性,待相对人的风险状况消除后,行政机关应当解除,使相对人的权利恢复原状。因此,证监会“暂不受理措施”在法律性质和适用条件上完全不同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更不是所谓“以查代罚”。
目前境外成熟市场也有类似做法。香港法律也授权香港证监会可以视需要以书面方式对持牌法团采取限制业务的措施。并详细列举措施适用的情形。该类措施类似当前证监会关于“暂不受理措施”的规定。
“暂不受理措施”是证监会基于资本市场特殊性,秉承审慎监管原则,有效防控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中介机构归位尽责的重要措施。对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情况,及时采取暂不受理措施,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风险,强化投资者保护。适当运用“暂不受理措施”,恰恰限制了执业行为涉嫌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专业人士的业务,拓展了勤勉尽责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专业人士的业务空间,起到了奖优限劣的作用。
邓舸表示,“暂不受理措施”的适用,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必然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因此证监会将研究规范“暂不受理措施”在监管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增强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更好地发挥监管执法措施的作用。
正研究如何将
区域性股权市场纳入多层次体系
邓舸表示,2011年以来,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发布《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决定对各类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2012年1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建立由证监会牵头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区域性股权市场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督导省级人民政府对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和日常管理,督导各地建立对包括区域性股权市场在内的各类交易场所的规范管理制度。证监会作为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将继续按照有关规定,牵头做好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的各项协调、督导工作。
证监会历来重视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规范发展,2012年8月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对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提出了原则性意见。2013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基础上,将区域性股权市场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促进小微企业改制、挂牌、定向转让股份和融资。为落实这一工作部署,证监会正在抓紧对如何将区域性股权市场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进行研究。
邓舸介绍,近期,部分2014年新上市公司发布业绩预报,称一季度业绩出现大幅下降或亏损。对媒体报道的情况,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相关发行人是否在招股说明书中对此进行了充分揭示,业绩波动的原因与招股说明书中对风险点的披露是否吻合等。监管部门已要求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对业绩下降原因,以及是否严格履行了信息披露责任进行核实,同时也建议投资者对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中所揭示的经营风险和业绩波动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另外,季报不能反映企业的整体业绩,监管部门将持续关注后续情况,待年报发布后进行全面判断。
对*ST长油是否有通过财务“大洗澡”为将来重新上市做铺垫之嫌的提问,邓舸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公司及其管理层的责任,对资产减值、预计负债计提的时间和金额等会计处理,需要依赖公司管理层对相关资产的内外部信息、相关合同履行的成本和收益等进行专业主观判断。针对公司披露的2013年年报信息,上交所已依据《上市规则》督促公司及审计机构就计提资产减值和预计负债的详细情况做出了补充披露,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3月5日发布的补充公告。根据部分投资者的投诉材料,证监会江苏证监局正在进行公司年报专项现场检查,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上交所《上市规则》、《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已规定了明确的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申请条件和程序,公司退市后如果满足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2000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正、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意见等申请条件后,可以向上交所申请重新上市。建议投资者密切关注公司有关公告,审慎做出相关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