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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调整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相关监管要求

2014年04月16日 15:06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6日讯 昨日,上交所发布了《关于取消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等业务限制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上市公司股东在一个月内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接近、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的,不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予以监控,相应废止了《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业务规则,并明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和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规定不再适用。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是配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废止而发布的。《指导意见》主要规定了上市公司股东在一个月内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达1%时,应当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转让等相关要求,《指导意见》废止后,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不再受到上述限制。上交所通过发布《通知》完成了与《指导意见》有关的规则衔接工作,调整了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等业务的监管要求。

  《通知》发布后,上市公司股东一个月内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超1%时将可以自主选择通过竞价交易或是大宗交易方式进行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不再有特别限制。但是,股东在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时仍应按照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通知》并不涉及股份限售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权益变动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东仍应遵守上述规定,在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或其他股份每达到5%时依法停止交易,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关于取消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等业务限制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于2014年2月12日废止。为配合《指导意见》废止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就取消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等业务限制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东在一个月内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接近、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的,不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予以监控。

  二、废止《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证交字〔2008〕6号)、《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上证法字〔2008〕4号) 、《关于加强客户解除限售股份减持行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会字〔2008〕33号)和《关于强化客户解除限售股份减持行为管理工作的通知》(上证会字〔2009〕8号)。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上证法字〔2008〕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上证发〔2013〕2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上证公字〔2010〕46号)、《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上证交字〔2013〕20号)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中,关于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不再适用。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 华青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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