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指出人身保险公司应以总公司名义经营互联网保险,实现集中运营和管理,且偿付能力充足率需在150%以上。
《征求意见稿》显示,经营互联网保险的人身保险公司还需要满足其运营和业务管理系统完善,运营网站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建立包括交易安全、内部风险管控等在内的互联网保险管理制度,咨询和销售人员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销售人员从业资格证书(A证)等条件。中国保监会统筹指导人身保险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各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所在地保监局对互联网业务实行属地监管,投保人所在地保监局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具有直接检查和处罚权。
据《征求意见稿》,人身保险公司应在官方网站首页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专项信息披露。
为了确保投保人能在线下拥有维护权益的渠道,保监会规定,对于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银行开户地均不在人身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内的客户,人身保险公司须通过有效途径提示可能存在服务不到位的问题。
产品宣传方面,该通知规定,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宣传和销售分红险、投连险和万能险产品,须在显著位置标注收益不确定性。
保监会曾在2011年4月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未提及偿付能力充足率需在150%以上等要求,正式监管文件始终未出台。
2013年以来,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保险公司也创新出不少新产品,互联网保险业务不仅局限于通过互联网销售产品,出现了针对互联网群体的保险,比如退货险、第三方支付资金保障险等,还有和阿里巴巴合作推出“娱乐宝”等。财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