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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就规范互联网保险征言 不得违规承诺收益

2014年04月16日 07:22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涂颖浩

  为促进并规范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昨日(4月15日),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传统保险异地销售被明令禁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互联网保险的销售早已突破了地域上的限制,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此次将在法规上予以确认。

  此外,对个别万能险销售以“高收益”为噱头等情况,《征求意见稿》指出,不得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突破地域限制拟成文

  4月15日,保监会对《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内容显示,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不含生存返还),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并且能够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可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机构经营范围。

  据记者了解,传统保险的异地销售是被明令禁止的,即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区域经营保险业务。而险企经营互联网保险不再严守属地销售的限制,这体现了互联网保险销售与传统销售模式的差异性,也意味着险企跨区域经营瓶颈将被突破。对中小险企来说,未来将可以借互联网摆脱营业网点偏少的经营短板。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并且能够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条款,既要求保险公司设计互联网相关保险产品时,要充分考虑适合网络销售的便利性、易操作等特征,还要求保险公司在出险情况发生时,能做到如现场般的勘查、定损等服务。

  庹国柱指出,理赔处理等后期操作较为复杂,消费者最终是否买账也是互联网保险异地销售的一大问题。对此,《征求意见稿》指出,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须在销售页面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列明公司经营区域范围。对于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银行开户地均不在人身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内的客户,人身保险公司须通过有效途径提示可能存在服务不到位的问题。

  在异地销售的监管权责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保监会统筹指导人身保险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各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所在地保监局对互联网业务实行属地监管。投保人所在地保监局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具有直接检查和处罚权。

  监管层对风控提出更高要求

  自2013年以来,网销保险拼收益现象越演越烈。记者查阅淘宝网保险频道保险产品时发现,个别万能险以“高收益”为噱头,并列示近期较高的历史年化收益率,也有分红险产品承诺高额保底收益。

  对此,《征求意见稿》指出,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宣传和销售分红险、投连险和万能险产品,须在产品销售页面显著位置,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不得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另外,一些创新保险产品也使投保人眼花缭乱,如“赏月险”实则是人身意外险,“人在囧途”险实则是交通意外险。对此,《征求意见稿》指出,“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宣传和销售保险产品,须明示保险产品属性,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保险产品的主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真实、准确和清晰,充分履行风险提示义务。”

  某专注网销保险的险企人士在与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交流时指出,监管层对互联网保险还是持非常开放的态度,但对于风险控制也提出了很高要求。

  其中,对于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应具备的条件包括“经营期间偿付能力保持充足Ⅱ类”,而此前,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未能满足充足Ⅱ类要求,保监会将暂停其增设分支机构,但经营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并未受影响。对于“咨询和销售人员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销售人员从业资格证书(A证)”,此前也没有硬性要求。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人身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的合作机构代收保费,代行销售、承保、保全、理赔、回访及服务等关键性职能。庹国柱指出,由于网络空间大,对于相关合作机构有更高的诚信要求,合作机构应当具备一定资质。


(责任编辑: 华青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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