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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胜阻:用好互联网金融倒逼改革的“鲶鱼效应”

2014年04月14日 13:32    来源: 新华网     刘伟曹誉波

  近日,“2014中国互联网金融高峰论坛”在深圳召开。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民建中央副主席、经济学家辜胜阻教授出席论坛并发表演讲。辜胜阻表示,互联网金融是多种因素作用催生的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具有大众化、包容性的特征,有利于小微企业和边缘人群融资,有普惠金融和草根金融特色;是一种直接交易,“去中间化”,能够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有低成本优势;跨界经营,去边界化,有跨时空配置金融资源的特色;利用大数据及云计算和平台优势,有高效率优势。发展互联网金融能促进传统金融机构革新,有利于将储蓄转化为投资,有促进竞争、深化改革的“鲶鱼效应”。目前,互联网金融已经形成一种潮流,对于这种潮流“顺之者昌”。要利用互联网金融倒逼金融创新的改革效应,“顺势而为”,以开放包容的心态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同时,作为一种金融新业态,互联网金融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要“因势利导”,适度监管,不能让互联网金融成为法外之地。

  辜胜阻认为,要以开放包容的心态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互联网金融是多种因素作用催生的新生事物,成因复杂多样。其中既有需求拉动的成因,也有互联网技术推动的成因。庞大的互联网数据资料和云计算等新技术的运用不仅能有效减少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而且能降低信息搜集和处理的成本和交易的时间成本,这些因素共同形成了互联网金融的低成本优势。同时,现有金融管理体制给互联网金融提供了规避部分金融管制的机会,传统金融机构不重视的中小投资者和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缺口又给互联网金融提供了巨大的市场需求,因而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十分火爆”。

  辜胜阻提出,目前“互联网金融”有两大趋向,一个是“金融的互联网化”,一个是“互联网的金融化”。“金融的互联网化”可以认为是做金融的企业现在拓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推进互联网创新。做金融的人的风控意识比较强,注重产品设计的安全性,强调工作流程的细节。“金融互联网化”实际上是用信息技术工具替代传统金融业的处理方式提升传统金融的服务效率。例如平安的互联网创新。第二种趋向是“互联网的金融化”,其互联网思维的特性更为突出,注重客户体验,重视渠道拓展,强调创新并勇于开拓。“互联网金融化”的过程中,信息技术不再局限于一种工具,而是衍生出了新型的金融模式,一些互联网企业,正介入越来越多的金融业务,演变为推动金融业变革的重要力量,比如阿里巴巴的互联网金融。阿里小贷利用其平台优势,为平台上的大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大大缓解了平台上小微企业的资金难题。

  辜胜阻强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我国金融体系有四个方面的影响:首先,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普惠金融,它降低了金融交易的成本和风险,扩大了金融服务的边界,满足了被传统金融忽略的草根性需求。传统的金融机构将注意力集中到“高大上”的客户群体,偏好大企业、大城市、大项目。大量的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被忽略而难以满足。当下的互联网金融正为这部分需求找到了一个出口,而反过来,这片蓝海也促动了互联网金融的火爆。

  其次,坚守“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髓,互联网金融的生命力在于低成本优势、大数据优势和平台优势,能有效实现风险的识别和控制。互联网降低了利率构成中的人工成本、信息沟通成本、物理成本和风险成本,能有效实现风险的识别和控制。例如阿里小贷。截至2014年3月底已经累计为70万家小微企业解决了融资需求,累计投放贷款超过1900亿元贷款,而坏账率仅为0.9%,远低于很多传统银行。

  第三,互联网金融有推动竞争的“鲶鱼效应”,会推动传统金融机构的变革,推进竞争高效的多层次金融体系形成。互联网金融在向商业银行提出挑战的同时,互联网技术也给商业银行带来新的机遇。传统金融机构如果能尽早地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将有利于其积极创新以应对挑战。

  第四,互联网金融会推动“市场主体多元化和利率市场化”金融改革,在金融供给端发力,有效缓解小微企业和边缘群体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和融资险,把更多的储蓄转化为投资。

  辜胜阻表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生事物,在给现有金融体系注入生机与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风险,因此要“因势利导”,适度监管,要处理好发展和规范的关系,不能让其成为“法外之地”。监管互联网金融要充分认识到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不同点与共同点。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使得互联网金融呈现业务综合化发展的趋向,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间界限趋于模糊,这给基于传统金融机构制定的分业监管的监管体制带来挑战。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需要了解各种互联网金融业态的不同风险,“对症下药”。

  对于互联网金融如何监管,辜胜阻提出了六条建议:一是明确监管主体和对不同业态的监管标准;二是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分类监管,联动协同;三是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适当的规范,必须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把握创新的界限和力度;四是完善基础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五是加强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六是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防止过度监管。走出“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怪圈,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合理创新,而不是阻挠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刘伟曹誉波)


(责任编辑: 蒋诗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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