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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养老”信托模式兼顾养老与继承

2014年04月11日 07:04    来源: 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夏 青

  “以房养老”从刚开始提出时的备受质疑,到后来银行与保险积极研究可行性,再到如今在多个城市进行试点,已经越走越近。而制度灵活的信托业也开始进行探索“以房养老”的模式。

  业内人士表示,中国目前还没有成熟的经验,但按照英国模式来看,信托模式“以房养老”可以兼顾养老与继承。

  一位信托公司高管表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现有的法律、法规还远远跟不上发展要求,而在投资基金法和信托法中,也没有适合养老产品的“土壤”,这让不少信托公司不得不“蹑手蹑脚”。就“以房养老”来说,此前有过初步尝试,但要真正发展,还有许多包括法律在内的制度需要突破。

  2011年,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老年维权基金、北京沣沅弘投资有限公司以及中融信托等金融机构联手推出名为“元勋居养”的首个老年保障性(信托)基金。

  据了解,该产品在保障老年人终身居住权的同时,每月还返还养老补贴,用以满足日常生活所需。

  目前,银行的“反按揭”模式已经有操作路径。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市民可以将房产抵押给金融机构,银行经过评估,如一套房产市价80万—100万元,银行会通过精算师算出每个月应支付给房主多少钱。这其中还要考虑通货膨胀、地区人均寿命、房主的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如果房主的身体健康状况不佳,银行每月会多支付一些养老金;如果身体很健康,银行每月支付给房主的养老金会相应减少,以延长支付年限。银行这样的支付形式会一直持续到房主死亡,届时,该房产所有权归银行所有。

  通过个人信托养老项目来实现“以房养老”与“反按揭”有点类似,信托业研究员表示,房主将房产抵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每月给房主一定养老金。但不同的是,这种形式更灵活,房主可与信托公司作出约定:可约定由房主全部领取该房产评估出的金额;也可约定如果孩子孝顺,在房主去世后,该房产的剩余价值由其子女来继承。而在当事人去世后,房产的所有权归属信托公司,但信托公司会继续给当事人的子女发放该房产剩余价值的金额。

  英国多数采取这种方式,任何住房或其他财产所有人,都可以选择将财产进行信托,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这样在自己死后的受益权可以形成一种“剩余权利”,并成为遗产处分的对象,也可以用作融资。据了解,从2000年到2004年,该模式在英国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业内人士表示,我国社会老龄化也日益严重,以房养老计划的设计迫在眉睫。目前中国大陆还没有这样的个人信托养老服务,但这是将来养老的一大趋势。


(责任编辑: 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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