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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证监局构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2014年04月10日 07:58    来源: 金融投资报     苏启桃

  四川辖区资本市场上中小投资者众多,“散户市”的特征十分明显,矛盾纠纷时有发生。随着市场快速发展变化,证券金融产品日益丰富,投资者利益诉求更趋多元,单一、大包大揽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办理时效、最终效果上难以让当事各方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感到满意。

  近来,四川证监局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推动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在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把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为投资者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积极拓展渠道、理顺机制、丰富纠纷化解方式和手段,确保投资者投诉有门,矛盾化解有方,问题处置得当。

  拓宽诉求反映渠道

  四川证监局建立了透明的信访工作机制,密切关注市场热点事件的舆情,畅通与投资者联络的渠道,并采取公开投诉电话、邮箱,制订“12386”热线转办事项办理办法,完善四川证监局证券期货信访法律服务工作流程等举措,确保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得到及时响应、及时调查、及时反馈。

  强化市场主体责任

  推动市场主体建立内部息诉机制,促成当事双方通过协商化解纠纷。一是要求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建立健全纠纷息诉机制,完善、公开纠纷处理工作制度流程,明确分管高管、经办部门和办理回复时限,确保责任落实到人、问题跟进及时,争取快速受理和协商解决矛盾纠纷;二是建立纠纷处理报告机制,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及时向监管部门、协会报告自行受理及交办的纠纷处理情况,便于监管部门、协会监督、指导;三是健全登记备案制度,加强对纠纷调解、和解工作的指导,加强对纠纷处置的监督、督办和考核,探索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诉处理工作纳入分类评价体系,将上市公司投诉处理工作纳入并购重组分道制评价体系。

  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

  2013年,四川证监局指导辖区证券期货业协会成立纠纷调解委员会,组建纠纷调解中心,制定《证券纠纷调解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和《证券纠纷调解中心工作规则》,并配备专职人员全面负责相关工作,全年完成调解24件,纠纷双方全部达成和解,息诉止访效果良好。

  为了增强纠纷调解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四川证监局还十分注重在第三方调解中充分发挥律师作用,联合省司法厅推荐优秀证券法律从业律师参与调解工作,选取具有丰富的证券、期货执业经验,在业界享有较好声誉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担任调解委员会的法律顾问,长期服务于投资者纠纷调解工作。

  打造仲裁“直通车”

  发挥仲裁在自愿选择、一裁终局、可强制执行、隐私性较强等方面优点,培养专业仲裁力量,引导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纠纷。一是推动辖区证券期货业协会与成都金融仲裁院签订合作备忘录,并推荐一批具有丰富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从业人员,担任仲裁案件仲裁员;二是要求辖区证券期货机构在各类合同文本中加入仲裁条款,方便在发生纠纷时当事双方商定提请仲裁;三是建立健全与法律援助组织的协调机制,支持中小投资者借助法律援助参与仲裁、诉讼等程序,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正当权益。

  推动司法力量介入

  通过加强与地方法院的司法协作,四川证监局积极推进纠纷在司法体系中的解决。一是和地方法院在证券民事侵权诉讼案件方面已初步建立了工作对接机制,通过加强与地方各级法院的沟通协作,就司法机关有关证券期货专业知识、证券期货案件事实的认定请求给予积极协助;二是推动司法机关健全审理机构,形成适应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民事侵权赔偿特点的制度机制;三是探索推动辖区司法审判机关设立专门的金融审判庭,统一负责审理资本市场民事侵权赔偿与违约损害赔偿案件,推动资本市场民事赔偿案件快立、快审、快判、快结。

  随着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的建立,四川辖区投资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多种途径反映诉求,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下一步,四川证监局还将进一步发挥专业机构和人员的作用,积极做好推广宣传,助力辖区投资者多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是发挥专业调解权威性高、便捷高效、成本较低的特点,邀请更多的优秀专业人员参与纠纷调解;二是大力培养专业仲裁力量,积极引导当事双方选择仲裁解决纠纷;三是对适合司法诉讼解决的纠纷,依法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民事争议;四是支持和鼓励律师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公益性法律援助,引导投资者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正当权益。

  


(责任编辑: 魏京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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