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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七股份行政处罚即将下达 投资者索赔将拉开帷幕

2014年04月04日 08:13    来源: 深圳商报     吴玉函

  昨日,零七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书》称公司在产品销售合同、收回预付款等相关方面存在违法事实。对此,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证券维权律师吴立骏昨日向记者表示,已有多位投资者提出维权索赔,投资者维权索赔将拉开帷幕。

  证监会认为,零七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2012年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对《钛矿产品总包销合同》履行进展相关情况的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未披露大陆矿业175矿区仅能维持少量生产、基本停产,850矿区未取得环境许可证未能正式投产,以及上述情况未来可能对钛矿总包销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二、未按规定披露收回预付款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事项。收回预付款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事项,占公司2011年度经审计总资产36241.52万元的13.8%,但公司对收回预付款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拟作出以下处罚:1.对零七股份予以警告,并处以四十万元罚款;2.对练卫飞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3.对刘滔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依据零七股份相关公告显示,零七股份在证监会立案调查前,未及时披露《钛矿产品总包销合同》中供货方没有按时按量提供矿产的重要原因之一“停产”,未及时披露停产和未投产将导致无法良好履行包销合同的约定等重大情况。同时,零七股份也没有在2012年2月7日后,及时披露《资金托管协议》签署的情况。由于前述事项对投资者判断零七股份的盈利能力和资金回收情况起到重要的作用,因为违反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依法得到相应的赔偿。

  吴立骏表示,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信息,在2012年2月7日至2013年8月9日买入并同时在2013年8月9日收盘时持有,即符合可以参加诉讼索赔的资格条件,股民参加索赔申请与报名没有任何地域限制。

  昨日二级市场上,零七股份小涨1.40%,收报12.29元。


(责任编辑: 关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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