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北京3月27日讯 (记者 江帆)为提高再保险交易安全性,防范金融风险跨境传递,中国保监会目前就外资保险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问题进行规范。
规范内容包括: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分入业务应报保监会批准;再保险交易应遵循合规、诚信、公允的原则;关联企业应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3个会计年度整体经营为净盈利,且现金流未出现异常波动。关联企业应符合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当局的偿付能力标准,且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最新财务实力评级至少应符合标准普尔(Standard & Poor's)评级不低于A-,穆迪(Moody's)评级不低于A3,贝氏(A.M. BEST)评级不低于A-,惠誉(Fitch)评级不低于A-的标准之一。
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的,还需向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包括关联企业前3大股东名称和份额,公司章程和最近3年年报,关联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对其当年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证明和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