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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降低村镇银行审批门槛

2014年03月24日 13:47    来源: 中国经济网——《农村金融时报》     苏竞翔

  银监会近日发布4号令《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下称《办法》),进一步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设立等简政放权,降低了该类金融的审批门槛。

  就放宽村镇银行(行情专区)在乡镇设立支行的条件,《办法》将设立支行的年限要求由开业后2年调整为半年。

  根据银监会相关数据,截至2013年末,全国共组建村镇银行1071家,其中开业的有987家,筹建84家。为了强调村镇银行服务“三农”和小微的本质,在地点布局上,银监会要求按照全国百强县和贫困县有相应的挂钩比例。在1071家村镇银行中,中西部省份有665家,占比达到62.1%。

  在主发起人条件方面,银监会并未作出调整,依然要求主发起人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5%。此外,单个自然人、非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

  《办法》还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设立的条件进行了一一落实。值得注意的是,包括村镇银行在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筹建和开业申请,均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同时,也简化了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的组建条件,为各类资本参与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提供便利。


(责任编辑: 蒋柠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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