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3月17日),银监会正式下发了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与去年底的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相比,《管理办法》除了在个别措辞有变化外,主要变化为:允许金融租赁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金融租赁公司在特殊情况下需提前购置租赁物的,应当与自身现有业务领域或业务规划保持一致,减少了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的约束;明确了资产证券业务的要求以及投资入股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格等。
或可缓解融资难
在经营的基本业务中,《管理办法》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转让融资租赁资产”改为“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某证券公司研究员表示,说明金融租赁公司既可以转入资产也可以转出资产了。
《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显示,经银监会批准,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发行债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产证券化;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底银监会下发的《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内容表述。
上述研究员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出于风险考虑,之前金融租赁没有这方面的担保,现在提出金融租赁公司可以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说明在担保业务中对金融租赁公司放开了一些。
上海财经大学现代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奚君羊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目前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很大程度上因为没有充分的担保进入,我国整个担保体系比较薄弱,允许金融租赁公司提供担保,担保系统会比较发达,融资租赁公司为了拓展业务,就会在承受范围内为融入方提供担保,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融资难,融资贵;同时,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扩大,可增加收入来源。
上述研究员则认为,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对金融租赁公司不会有太大影响,毕竟不是金融租赁公司的主业,为子公司担保,就像银行有时候会为金融租赁公司担保一样,只是特殊情况下的业务,不会成为主要业务,如果规模上不去,利润也不会太多。
取消“15%”净资本约束
此前的《征求意见稿》规定,金融租赁公司通常应当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或明确融资租赁业务意向的前提下,按照承租人要求购置租赁物。特殊情况下需提前购置租赁物的,应当与自身现有业务领域或业务规划保持一致,且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然而,《管理办法》没有提到“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这项内容。取而代之的是,“且与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专业化经营水平相符。”
上述研究员表示,可能在业务过程中实际情况有超出15%的限制,为了增强政策的灵活性,取消这个限制也可以理解。
对于金融租赁公司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要求,可以参照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规定。
奚君羊表示,因为资产证券化方面的法规就是这个法规,也应该按照法规来办理,纳入管理范围之内。
另外,《管理办法》还对入股金融租赁公司进行了补充说明,“金融租赁公司变更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拟投资入股的出资人需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新设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条件。”
奚君羊表示,因为租赁公司设立时针对股权以及其他方面有一个资质要求,如果股权变更,不按照原来的资格要求办理可能发生资金出逃。“未来金融租赁公司发展前景很好,总的来说,金融租赁和国外相比是比较空白的市场,国外融资租赁市场比较发达,国内企业大量的融资不一定能通过银行等途径满足,融资租赁在某种程度上拓宽了融资渠道。”
上述研究员也表示,从国内的数据来看,金融租赁市场和国外差距很大,前景比较广,银监会逐步放开政策,会有更多资本设立金融租赁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