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银监会发布新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将此前主要出资人制度调整为发起人制度,写明5类机构可设立金融租赁公司。
《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金融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银监会表示,《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发行金融债、资产证券化以及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等升级业务。并放宽股东存款业务的条件,拓宽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范围,增加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为控股子公司和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