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阳光保险推出了一款针对自驾人群的保险,保障期内未发生事故可退还全部保费。
据《证券日报》记者统计,除阳光保险外,平安保险、大都会人寿等保险公司也推出了网销“0元购”保险。部分保险公司虽没有推出网销“0元购”产品,但也在电销渠道推出了赠送意外险的活动。
某险企北分总经理告诉记者,保险公司纷纷推出“0元购”保险有两大原因:一是近年来保险公司用于宣传的费用不断攀升且效果有限,低成本的“0元购”不失为营销品牌的有效手段;二是“0元购”产品可以帮助险企获客。
“0元购”保险火了
“0元购”保险,即客户在网销平台填写个人信息之后,可以免费获得一份短期意外险。投保流程简单,客户直接登录相关网页之后就可以投保。
近期,财付通保险超市就在首页重点推介多家保险公司的“0元购”短期意外险。记者点击进入页面之后发现,平安保险、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等保险公司分别在该网站设立了“0元购”保险专区。
某公司共推出了4款短期意外险,保险期限都为1个月。其中航意险保额40万元,“可以1个月内无限次享受40万元航空意外保障,乘飞机不用每次购买20元一次的航意险。” 出租车/营运客车意外保障10万元,自驾车意外保障10万元,火车意外保障40万元。
客户可以给自己和父母免费投保这4款产品,在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居住地址、邮箱、年龄等详细信息点击确定之后,网页可自动生成一张投保单。
记者发现,各家保险公司推出的短期意外险,保额较大的险种普遍保险期限较短,反之则保险期限较长。
比如,平安保险推出3款意外险分别为公共交通意外险(保险期限60天)、少儿交通意外险(保险期限60天)、驾驶员意外险(保险期限8天),3款保险最高保额都为5万元。
大都会人寿则推出公共交通意外险、自驾车意外险和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3款短期意外险;其中,前两款保险期限1个月,最高保额10万元。
记者统计发现,目前这几家保险公司推出的“0元购”保险,投保最多的一款产品已经累计投保超过24万人,投保最少的一款也已累计投保超过2万人。
据了解,此前就有中国人寿、太平洋保险、泰康人寿、百年人寿、中航三星等保险公司纷纷通过电销渠道免费赠送意外险。随着网销保险的普及和火爆,部分保险公司逐渐转变渠道,网销成为送保险新渠道。
借“0元购”扩大宣传
从电销到网销,保险公司为什么会如此热衷于赠送保险?
事实上,为了对品牌有好的宣传效果,保险公司从来都“见缝插针”,户外楼宇广告、电梯广告、触摸屏广告、网络广告、报纸电视等广告展位一一被保险宣传囊括进去,而括近期兴起的“0元购”保险,也可谓保险公司广告渗透的“变种”。
记者询问了几位保险销售人员对“0元购”保险的看法。多数认为,“0元购”保险不需要花钱购买,客户会认为“试试无妨”。但也有少数营销员认为,“0元购”保险保障期限短,出险率低,保额少,保障作用不大,同时也存在保险公司套取客户信息的嫌疑,不建议投保。
大童保险上述高管表示,对于这些保额三五万元且免费的意外险,多数客户会接受。而对保险公司来说,通过免费赠送这一过程可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而且这种营销方式比打广告的方式更省钱、有效。
生命人寿北分一位销售人员也表示,通过免费送保单,各家保险公司希望加强业务人员与客户的沟通,同时为日后业务的发展储备信息,还可以节省一笔不菲的宣传费。
“让客户到网站上去填写保单、浏览保险公司的网站和其它产品,无形中起到了广告的作用。” 信诚人寿某保险销售人员更直接认为,赠送意外险就是保险公司打广告的一种方式。
据记者了解,为了争夺市场资源,各大保险公司投入于营销的费用一路攀升,营销也使尽了浑身解数。
年报显示,2012年中国平安支出的业务宣传费达53.62亿元,同比增长58%;中国人寿2012年广告宣传费为14.74亿元,广告宣传费用占职工薪酬以及福利费用支出比例超过12%;中国太保2012年广告宣传费20.26亿元,同比增长15.8%;生命人寿2012年广告宣传费1.43亿元,同比增长9%。
“0元购”存三大问题
事实上,依照监管规定,保险公司不能直接向客户赠送保险,因为赠送保险相当于执行保险零费率,不过,但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内部折算,以折扣的费用内部购买保险后赠送客户,这是被允许的。
2012年年初保监会曾发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规则(征求意见稿)》,针对保险公司的销售宣传和销售行为等环节进行了明确、详细规范规定。其规定,保险公司向普通消费者赠送保险的,对每人所赠送保险的保费不得超过100元;向购买保险产品的投保人、被保险人赠送保险的,所赠送保险的保费不得超过该客户首年保费的5%和100元之间的大者;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赠送保险不受前述金额限制。
根据记者统计,目前保险市场上统称为“赠送保险”的,可以细分为3种类型,即第三方购买赠与被保险人的保险、保险公司公益性的赠送保险、保险公司商业促销性的赠送保险。
而各大保险公司赠送保险以商业促销性赠送保险为主,这是否会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保监会法规部顾业池此前指出,对于赠送保险的保险关系而言,保险公司使用经监管机构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产品,将相关合同如实录入了业务和财务系统,足额提取准备金,并开展核保及核赔程序以控制风险,所有这些与普通商业性业务完全相同,并不产生额外的风险。对于赠与关系而言,由于交易金额普遍较小,第三方赠送保险导致的保险公司资产耗费很少,一般也不会严重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因此,赠送保险不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产生特别的影响。
但他同时指出赠送存在三大问题:一是可能通过与商业险种的捆绑销售形成对保险费率的变相折扣,从而违反监管机构有关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规定;二是部分保险公司以小额赠送保险套取客户信息,容易导致对消费者信息的滥用;三是在部分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或大型单位签订的团险中,众多被保险人并未在以死亡作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单上签字,从而违反了《保险法》第 56 条的规定,即,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本报见习记者 苏向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