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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运营成本 “烧钱”大战涉及不正当竞争?

2014年02月25日 07:29    来源: 解放日报     任翀

  昨天,本报刊登的《软件“烧钱”愈演愈烈 打车反倒更难?》引发很多读者共鸣。读者田青表示,打车软件搅局后,老人或不用智能手机的人群叫车难度直线上升,出租车服务的公平性遭受质疑。读者何佳佳认为,司机利用打车软件“隐形挑客”应当受到查处。部分专业人士则提出,律师华先生所说的“涉嫌不正当竞争”有一定道理。

  所谓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该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游闽键指出,“嘀嘀”和“快的”大肆“烧钱”的根本目的是排挤对手、争抢市场份额。这一条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前一个条件。目前“嘀嘀”的补贴为每单12元至20元随机、“快的”补贴为每单13元;但从公开信息看,两家公司都没有盈利模式。也就是说,他们完全是在亏本运营,符合法律有关“低于成本”的界定。

  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昊也认为,打车软件“烧钱”是种恶性竞争,明显扰乱市场秩序。两家企业试图通过“烧钱”占有市场、排挤其他对手;如果其中一家通过“烧钱”成为市场垄断者,届时只要他们想改动市场的游戏规则,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

  但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雪觉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开始实施,迄今已有20余年,市场上一些行为已难以通过该法予以调整。如该法没有涉及网络经济,但网络经济的一个特征是免费。打车软件属于网络经济的一种,想靠《反不正当竞争法》制约打车软件竞争,有点难。

  那么,打车软件真的打了不正当竞争的“擦边球”?上海社科院研究所副所长陆小文不那么认为。他指出,就算打车软件公司目前不赚钱,他们抢夺市场也是一种商业行为,商业行为就该有规则:“商业规则要求从事该行业的企业或个人,必须遵守该行业的规定和准则,不能有任何歧视或撇开公平的行为。”目前,部分出租车司机决定服务的对象不是谁有需要,而是谁加价高,这就违反了市场秩序。上海出租车行业的规范性原本在全国都数一数二,现在却由打车软件引发乱象,“有关部门应该深刻反思,即使完全处于商业形态下的市场行为,也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


(责任编辑: 蒋诗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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