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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钦州住建委拒付合同款 民企起诉不被受理

2014年02月21日 15:40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2月21日讯(记者费常)重合同,守信用,这个基本的市场经济法则,在广西钦州遭到官方破坏。来自媒体的报道称,广西钦州市政府部门不遵守合同,不讲信用,致使民营污水处理企业利益受损,甚至因缴不起电费而遭到起诉。企业起诉政府部门不守合同,地方法院对民告官案件不予立案。

  据报道,北京国润水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国润水清),是一家民营企业,2004年,公司与广西钦州市政府、市城投公司签订三方合同,约定企业投资建立河西污水处理厂,每天处理8万吨污水,污水处理费为0.3元/吨。当时钦州每天只有3万吨污水,不到建设能力的一半,污水处理厂赚不了钱,但污水又不能不处理。投资方提出,政府每天按6.4万吨的保底量向企业拨付污水处理保底费,污水处理实际量与保底量之间,差多少政府补多少,这样才能保证投资收益与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转。由于钦州市财政拿不出钱补贴,于是政府方面提出对处理污水量不承诺,对污水处理费不保底,给投资方的回报是将政府部门收到的污水处理费全额拨付给企业,合同期限为30年,投资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政府试图靠民生工程长久之后的效益补偿企业当期投资,而民营企业当初冒险投资的底气,是信任了以自身信誉作为抵押的当地政府。

  当污水处理厂顺利履行合同、进入良性运转时却横生波澜。钦州政府方面比合同约定期限提前20多年提出回购,回购价是2004年投资成本加上部分利息,这个出价遭到投资方的拒绝。此后不久,钦州市住建委便不再按合同约定全额拨付污水处理费。截至目前,拒付的合同款超过千万,污水厂因无钱缴纳电费被起诉。

  钦州住建委给予不付款的理由是根据广西住建厅2008年"408号"文件规定,政府要按照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实绩拨付污水处理费,河西污水处理厂因此少了一大块收入。企业认为政府不守合同,不讲信用,故意损害企业利益,政府方面认为是秉公执法,依法行政。

  国家行政学院杨伟东教授对"408号"文件的合法性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指出,2008年2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而广西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和财政厅制定出台的"408号"文件涉嫌超越职权范围,所制定文件的合法性值得讨论。

  中国政法大学刘飞教授也认为,国润水清可以请求法院对该"408号"文件进行附带性审查。

  国润水清向广西住建厅提出行政复议,2013年11月4日,广西住建厅维持钦州市住建委决定。国润水清多次要求合同方之一的钦州市政府出面制止住建局的拒付行为,但政府方面没有回应。2013年11月17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钦州市政府不作为,但钦州市中院至今没有立案。

  原来一家河西污水处理厂都不能满负荷运转,如今,钦州市又建成了河东污水处理厂,设计日处理污水8万吨。钦州住建委与民企利益博弈的天平已经倾斜。


(责任编辑: 华青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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