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首席分析师桂浩明看来,所有的套利与对冲交易,乃至错单交易,都应该是在符合一定规范的前提下进行,如果交易行为本身已经触犯了管制的红线,那么在没有披露的情况下再进一步进行的操作,就存在内幕交易的嫌疑。作为上市公司,光大证券有义务向市场提示相关的信息,因为这笔错单交易有可能会对公司经营带来重大影响,导致出现不可预料的风险,“如果当时光大证券在让其股票停牌的同时对此事进行公告,之后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那么就不会存在内幕交易的问题了”。此外,当时光大证券的董秘还在不了解实际情况下对媒体作了否
一纸行政诉讼让光大“8·16乌龙指”事件再度成为公众视线的焦点。
本周二,光大证券原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诉证监会一案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对此,昨晚上海证券交易所首先做出回应称,杨剑波有关案件的陈述有多处不实。而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也在昨天表示,证监会已关注到
上交所称说法多处不实
证监会2013年8月30日公布了对光大异常交易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此事件被定性为内幕交易与信息误导、内控缺失。证监会对4名相关决策责任人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处以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没收光大证券非法所得8721万元,并处以5倍罚款,共计5.2328亿元。
以证监会性质认定有误及处罚过重为由,杨剑波于2014年2月8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证监会2013年11月1日做出的(2013)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同日做出的(2013)20号《市场禁入决定书》。
在杨剑波的陈述中,有一处细节令市场各方颇为震惊,即“光大证券在股指期货市场对冲的整个过程中,包括上海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中金所始终知道并保持密切沟通”。
对于这种说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昨晚公开回应称,已注意到近日媒体对杨剑波有关“8·16”事件陈述的报道。杨剑波关于上交所的说法有诸多不实之处。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将按有关要求,以适当方式向有关方面提交事实和证据材料。
核心是内幕交易认定
当然,这起行政诉讼中最核心的问题还是集中在对内幕交易的认定上。杨剑波坚持认为,针对由软件的技术问题引发的错单交易,采用了对冲这一策略投资的常规方式,从而弥补风险敞口的做法,并没有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主观意图,不应定性为内幕交易。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内幕信息的核心在于利用没有公开披露的信息而从事相关交易,从而牟利,并对投资者造成损害。内幕消息的界定中包含了对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伤害,并扰乱了资本市场公开、公正的交易秩序。
在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首席分析师桂浩明看来,所有的套利与对冲交易,乃至错单交易,都应该是在符合一定规范的前提下进行,如果交易行为本身已经触犯了管制的红线,那么在没有披露的情况下再进一步进行的操作,就存在内幕交易的嫌疑。作为上市公司,光大证券有义务向市场提示相关的信息,因为这笔错单交易有可能会对公司经营带来重大影响,导致出现不可预料的风险,“如果当时光大证券在让其股票停牌的同时对此事进行公告,之后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那么就不会存在内幕交易的问题了”。此外,当时光大证券的董秘还在不了解实际情况下对媒体作了否定出现“乌龙指”事件的谈话,很容易在市场上引起混乱。
推动处罚条款更细化
作为杨剑波的代理律师,北京中兆律师事务所杨翼飞指出,目前我国《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对内幕信息的内容限定均为“发行人”自身信息和政策性信息。对于股票市场的申购者来讲,因其申购行为产生的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并没有相关规定。
记者查阅《证券法》后发现,第七十五条做出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同时,列举了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等七条内幕交易范畴。而最后还附着了一条“兜底条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事实上,多位金融法学人士告诉记者,国内有关法律并没有直接适用“8·16乌龙指”事件所涉内幕交易的条款,证监会的处罚是基于相应的“兜底”条款。应该说,很多问题需要做进一步探讨。
“如果通过这次诉讼,有关方面在立法以及司法解释上也能够有所改进,那么无疑是将坏事变成了好事。”桂浩明表示,这一案件的公正审理不仅是对当事各方具有重大影响,也有望对资本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发展产生积极作用。本报记者唐玮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