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3日讯 今日,央行发文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进一步杜绝关联交易。这是央行首次发布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银行间债市的条件。
通知要求加强“防火墙”管理,要求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理财产品债券账户的管理人具有专门的理财投资管理部门,且与自营投资管理业务在资产、人员、系统、制度等方面完全分离。
以下为通知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市场管理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
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行为,保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银行间债券市场债权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等规定,现就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作为资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接受客户(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和授权,为按照与委托人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开展资产管理和投资业务,并由托管人进行独立托管的理财产品。
二、申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理财产品债券账户的管理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法律制度和管理政策,具有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结算代理等相关投资经验;
(二)具有专门的理财投资管理部门,且与自营投资管理业务在资产,人员,系统,制度等方面完全分离;
(三)与理财投资管理业务相对应的交易前台、风险控制、清算结算后台的岗位设置完全分离,每一岗位至少配备2名熟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专职人员;
(四)按照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开展理财投资管理业务,实现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
(五)负责理财投资管理的机构分管负责人、部分负责人、业务人员等相关人员已参加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组织或中介结构组织的相关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六)理财业务制度健全,具有完备的理财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会计核算办法等;
(七)具备开展理财业务所需的信息技术设施、技术支持人员、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等;
(八)最近三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且相关人员(包括离职人员在本机构工作期间)不存在债券业务涉案情形;
(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为申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的理财产品提供服务的托管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托管业务资格;
(二)托管业务制度健全,具有完备的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会计核算办法等;
(三)具备开展托管业务所需的信息技术设施、技术支持人员、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等;
(四)最近三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且相关人员(包括离职人员在本机构工作期间)不存在债券业务涉案情形;
(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的理财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该理财产品的设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要求,并已完成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备;
(二)该理财产品实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并进行单独核算,且理财资金已委托托管人独立托管;
(三)该理财产品发行说明书、销售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投资范围明确列示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的理财产品应以单只理财产品的名义开户,但理财产品由非本行的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的,也可以理财产品系列或理财产品组合的名义开户。
六、申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应根据有关规定为理财产品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设立情况、募集方式、产品(计划)规模、(计划)成立日、(计划)到期日、投资范围、托管人等;
(二)管理人与托管人签订的理财资金托管协议等证明文件;
(三)管理人与委托人签订的理财合同或协议、理财产品说明书以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四)管理人关于理财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并已完成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备的承诺函等证明文件;
(五)管理人关于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的说明;
(六)为理财产品提供资产管理和托管服务的有关业务人员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简历及其参加银行间债券市场中介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获得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业务人员是否存在涉案情况以及最近三年是否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警告、调查等;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拟以理财产品系列或理财产品组合名义开户的,可按理财产品系列或理财产品组合提交相关备案材料,并在每月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上月已完成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备、新进入理财产品系列或组合的单只理财产品基本情况清单。
管理人每年度内首次为理财产品备案的,还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和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做市商或结算代理人、成立时间、股东或出资人情况、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相关机构、总体组织架构、财务状况、人员情况、相关金融市场经验、管理的各类产品明细、业绩、规模等;
(三)内控机制和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和理财投资管理业务在资产、人员、系统、制度等方面的完全分离情况,自营和理财投资管理业务操作中前、中、后台的完全分离情况,理财投资管理相应岗位分离以及岗位职责、权限、操作规程等,理财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会计核算办法等;
(四)机构分管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个人简历及其参加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组织组织的相关培训获得的资格证书复印件,是否存在涉案情况以及最近三年是否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警告、调查等;
(五)为该产品提供投资管理服务所需的信息技术设施、技术支持人员、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等情况;
(六)关于对备案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书;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它材料。
托管人每年度内首次为理财产品备案的,还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和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金融监管机构核发的托管业务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公司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做市商或结算代理人、成立时间、股东或出资人情况、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相关机构、总体组织架构、财务状况、人员情况、相关金融市场经验、托管的各类产品明细、业绩、规模等;
(四)内控机制和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与托管业务相关的岗位职责、权限、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会计核算办法等;
(五)相关分管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个人简历,是否存在涉案情况以及最近三年是否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警告、调查等;
(六)为该产品提供托管服务所需的信息技术设施、技术支持人员、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等情况;
(七)关于备案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书;
(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它材料。
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对备案材料审核合格后,向理财产品发放备案通知书,并抄送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o
八、理财产品应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并应在备案通知书发放后3个月内,由其管理人凭备案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向同业拆借中心申请办理债券交易联网手续,由其托管人向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申请开立债券账户。
理财产品办理交易联网和开立债券账户应遵守同业拆借中心、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的业务规则。
九、理财产品有关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重新备案,相关当事人应及时与同业拆借中心、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联系,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十、管理人开展理财产品相关业务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要求,以及与委托人之间的约定,不得投资于超出约定范围或委托人风险承受能力的债券产品。
十一、管理人和托管人开展理财产品的债券交易、清算、结算等相关业务时,应严格遵守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需要对管理人和托管人在银行间市场开展理财产品债券交易、清算、结算等相关业务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将根据有关规定暂停或取消其相关业务资格。
十二、管理人的自营债券账户与理财产品债券账户之间,以及同一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债券账户之间不得进行交易。
十三、理财产品终止时,同业拆借中心、上海清算所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在理财产品到期后的第三个工作日日终自动为该理财产品办理终止联网及账户注销,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十四、同业拆借中心、上海清算所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根据本通知等相关规定为理财产品提供交易、清算、托管、结算等有关服务,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实施。
同业拆借中心、上海清算所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及时披露理财产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有关信息,并做好理财产品债券交易、清算、托管、结算的一线监测工作,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交易商协会应加强对市场参与者的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同业拆借中心、上海清算所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在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告上月账户开立、变更、注销、联网及终止联网等情况,并抄送交易商协会。
十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根据本通知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相关工作,并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告上期理财产品备案的情况。
十六、符合本通知第二、三、四条要求的理财产品,已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户的,应在一年内根据本通知的要求重新备案,并根据情况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开户。原账户内的债券资产应在过渡期内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转至新账户。过渡期结束后,未办理相关手续或原账户仍有托管余额的,同业拆借中心、上海清算所、中央结算公司应对原账户的债券交易、清算、托管、结算等进行限制处理,除履行未到期结算合同、卖出或转托管已经持有的债券之外,不得进行其他操作;原账户托管余额为零的,同业拆借中心、上海清算所、中央结算公司应自动为原账户办理终止联网及账户注销。
十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银行间债券市场现行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
201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