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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小微金融服务也要发挥市场决定作用

2014年02月08日 08:54    来源: 金融时报    

  陈志利 李庶民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这一论述目前已深入人心,那么,“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对改善小微金融服务有何启示呢?

  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通过多年努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有了大幅提高。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要进一步提升小微金融服务水平,也要区分“市场”与“政府”的边界,把二者的作用都发挥好。

  提升小微金融服务水平,要充分尊重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商业银行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市场经营主体,其经营遵照市场法则,防范风险、追求收益是内在要求,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是主要义务,企业与银行是市场准则下的双向选择,定价应是综合考虑客户风险、管理成本、资金成本等因素基础上的市场化运作。

  尊重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就要承认,不是所有的小微企业都符合商业银行的信贷标准。小微企业对市场的把握能力和适应能力差,经营风险大,信息透明度低,财务管理薄弱,合格抵押品不足,资金需求期限短、金额小、频率高,金融机构管理成本高、难度大。人们常说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殊不知,高风险、高收益是市场法则,也是商业银行经营的法则,小微企业的高风险往往通过高利率来覆盖。如果利率低于市场水平,商业银行不划算,没有动力,小微企业肯定会融资难;如果按相应风险的市场利率水平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又肯定会出现融资贵。

  当然,尊重市场决定性作用,不等于完全听之任之、被动应对,也应创新思路,引导市场作用向良性健康方向发展。其实,小微金融服务不仅限于商业银行信贷服务,企业具有生命周期,分为初创期、求生期、发展期、成熟期和衰退期等,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可满足不同类型、不同阶段的企业金融需求。例如,天使基金主要满足初创期企业的金融需求,风险投资基金主要满足求生期企业的金融需求,银行信贷和上市融资主要满足发展期、成熟期企业的金融需求。改善小微金融服务需要全社会各类金融机构共同构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这也是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的题中应有之意。

  提升小微金融服务水平,也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政府要把握边界,有所为有所不为,创造条件使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得以实现,同时发挥政府职能,弥补市场失灵。

  以银企对接为例,政府部门常组织各种对接活动,但要让对接真正双赢,而不是“拉郎配”,需要尊重市场双向选择。简单要求商业银行减免费用、降低企业负担,似乎是对小微企业的保护,但不符合市场实际的“保护”也可能遏制小微金融服务。据某地银监局调查,当地大部分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上限为上浮30%,最高者也不超过50%,确实没有“一浮到顶”。但是,以上浮50%贷款利率计,与社会融资机构普遍上浮4倍的利率比较,中间还相差2.5倍,如果小微企业从商业银行贷不到1.5倍基准利率的贷款,就可能向社会融资机构申请4倍利率的融资,这意味着1.5倍到4倍利率之间的金融需求没有相应机构去满足。如能鼓励商业银行按公开透明的市场原则为小微企业贷款,随着众多商业银行的参与,各层次、各类型的小微企业将都有机会获得金融服务,资金成本也会降到合理水平。

  构建良好信用环境也是政府在支持小微企业方面大有可为之处。部分企业主诚信缺失,正是金融支持小微企业的一大障碍,政府部门尽快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让少数失信的企业受到惩罚,正是对广大诚信小微企业的支持,有利于他们得到更好的金融服务。政府可将小微企业主及其直系亲属在企业开办、经营、关闭、破产、清算后未清偿债务等情况录入信用系统,作为工商注册登记、金融机构融资调查的备查依据。要建立失信惩罚机制,对逃废债行为严惩不贷,对于不诚信的企业主及其直系亲属可采取限制工商注册登记等措施,对于存在逃废债行为的企业主,应严格执行财产追偿、限制高消费等法律措施。不久前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提出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可以说,小微企业的诚信度与金融支持程度成正比,诚信的提升可以一定程度上弥补抵押物的缺乏。政府发挥作用,提升小微企业诚信水平,也必然使小微金融服务水平随之提升。


(责任编辑: 韦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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