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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资获准在沪粤深设控股全牌照证券公司

2014年01月23日 09:12    来源: 金融投资报    

  2013年8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正式签署,涵盖多项有关资本市场合作的政策承诺。中国证监会国际合作部主任童道驰日前在北京透露,证监会正在积极研究制订相关配套规则及完善有关审批程序,为落实协议积极做好准备。

  具体内容包括:为港资证券公司申请内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进一步提供便利;允许符合条件的港资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港资持股比例可达50%以上;允许符合条件的港资金融机构在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各设立1家两地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港资合并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允许符合条件的港资金融机构在内地批准的金融改革试验区内,各新设1家两地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港资合并持股比例最高达49%;在内地金改区内,允许港资证券公司在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中持股比例达50%以上。

  关于《补充协议十》中提及的“积极研究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童道驰说,目前证监会与两地相关部门已就两地基金产品互认的模式、实施原则和方案等方面基本达成一致,正在履行相关程序。

  他指出,两地基金互认具有多方面积极意义:一是使得香港成为基金产品的进出口平台,吸引全球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到香港发展,对香港发展成为国际资产管理中心具有重要积极意义;二是使得金融产品和投资服务跨境销售,双向互动开放,有利于实现投资的自由化和便利化,推动资本项目可兑换;三是引入海外成熟产品,为境内投资者提供更加丰富、便捷的投资渠道,有利于满足居民跨境投资需求。据新华社北京1月22日电


(责任编辑: 马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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