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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 正式启动

2014年01月18日 07:20    来源: 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侯捷宁

  目前证监会正在研究起草私募基金管理法规,并将与发改委建立共同促进私募股权基金持续健康发展的协调配合机制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17日表示,证监会已经明确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及行业自律工作。当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月7日起施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正式启动。

  “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已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规定由基金行业协会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工作。”张晓军指出,由基金业协会具体负责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等工作并履行自律监管职能的目的,就是为了贯彻落实《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要求,保持对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连续性,促进各类私募投资基金健康规范发展。

  “《办法》规定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从业人员管理、信息报送、自律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初步构建了我国私募基金市场化的自律管理体制。” 基金业协会会长孙杰在发布会上表示。

  据孙杰介绍,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方面,《办法》要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私募基金备案方面,《办法》要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基金备案;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管理方面,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高管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信息报送方面,《办法》要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报送私募基金运作情况;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方面,《办法》建立了私募基金行业自律机制。

  关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主要特点,孙杰指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实行事后登记备案,开展行业自律管理;第二,全口径登记备案,实行电子化报送;第三,鼓励私募基金进行托管。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孙杰补充强调,私募基金自律管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备案信息不进行实质性事前审查。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确认本机构报送的从业人员注册信息符合《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并承担合适责任,基金业协会将予以进一步核对。”孙杰指出,如发现注册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基金业协会将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采取相应自律处分措施;涉嫌违法违规的,将移送证监会处理。

  据张晓军介绍,目前证监会正在研究起草私募基金管理法规,并将与发改委建立共同促进私募股权基金持续健康发展的协调配合机制。


(责任编辑: 韦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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