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今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从加强对特定人群的保护、引导银保渠道结构调整、延长犹豫期等方面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进行了规范。
《通知》要求,建立投保人需求与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制度,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对特定人群提出保护措施,包括城乡低收入居民和老年人群。向其销售的产品应以保单利益确定的普通型产品为主,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由保险公司人工核保,核保中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产品的适合性、投保信息、签名等情况进行复核。对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向其销售的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产品,在保费较高等情况下,应由投保人在相关风险确认声明书中签名确认后方可承保。
在业务结构调整上,《通知》要求,加大力度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并明确规定,商业银行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代理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在具体销售行为上,《通知》要求,在销售过程前段,保险公司做好产品及保单材料的准备工作;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管理。在销售过程中段,要确保投保过程反映消费者的真实意思表示;确保投保人了解全面的保险合同信息。在销售过程后段,保险公司要对销售情况进行监测等。
《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