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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向电工钢案:中方将积极按世贸程序应诉

2014年01月16日 08:24    来源: 国际商报     荣郁

  中方已同意美方请求并启动为期约30天的相关磋商。若磋商未果,将由世贸组织专家组作出裁决。相关人士指出,中国有信心维护好本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国商务部相关部门负责人1月15日在接受国际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就美方提出与中方就取向电工钢“双反”案磋商的请求,中方已经同意并启动相关磋商,磋商期为30天左右。若磋商无果,将由世贸组织专家组作出裁决。

  日内瓦时间1月13日晚,美方将中方取向电工钢案(DS414)执行措施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美方声称,中国继续对美输华钢材征收“双反”关税有违世贸组织规则,要求与中国启动贸易磋商。

  这位负责人表示,就执行世贸组织相关裁决而言,中方是完全按照世贸组织相关规则行事的,不涉及任何违规行为。因此,中国将积极按照世贸组织程序应诉,并有信心维护好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方有诚意并尊重裁决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当日发布的公告称,中国表示继续对美输华取向电工钢征收“双反”关税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对此,美国提出挑战,要求启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

  公告指出,这是美国首次对中国执行世贸组织裁决提出挑战。按照世贸组织相关程序,其后中美将有60天的磋商期,如果不能解决彼此纠纷,这一问题将提交世贸组织专家组裁决。

  对此,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副院长屠新泉向国际商报记者表示,中方对此案的裁决是有诚意的,在遵守世贸组织规则方面也是非常严格谨慎的。

  取向电工钢是一种具有优良软磁性能的高科技钢材,主要用于制造变压器、大型电机等。2009年,中国对美输华取向电工钢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双反”调查,2010年终裁征收7.8%~64.8%的反倾销税和11.7%~44.6%的反补贴税。

  事后美国声称中方做法有违世贸组织规则,将中国实施的“双反”措施诉诸世贸组织。2012年,世贸组织裁决中国对美输华取向电工钢发起“双反”调查并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法寅向国际商报记者进一步解释美方的行为:“美国认为中国在执行裁决时没有符合世贸组织的要求,起诉中国在执行本身存在问题。”

  调整后的“二进宫”

  2012年8月,根据世贸组织裁决,中国决定调整对美输华取向电工钢征收的“双反”关税,其中反倾销最高税率降至19.9%,反补贴税率降至3.4%。

  但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1月13日称,去年8月后美国一直与涉案企业接触,对中国调整“双反”关税进行评估,最终认定中国继续对美输华取向电工钢征收“双反”关税有违世贸组织规则。“中国似乎没有纠正不符合规则的地方。”美国贸易代表弗罗曼称。

  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任永忠对国际商报记者详细解释道:“中国是后加入世贸组织的国家,在具体掌握世贸规则和操作细节上与欧美国家会有不同。最为典型的是欧美对中国发起调查,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经常以替代国进行调查,但中国对欧美调查,就不能不承认其市场经济地位,这个区别造成税率上的差别很大。中国对美国征收税率往往比较低,就是这个原因。”

  2012年世贸组织宣布裁决结果后,中国商务部曾强调,对于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有关条款,世贸组织各成员存在不同理解,中方愿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妥善处理美国取向电工钢案的执行工作。

  相关链接

  取向电工钢案大事记

  中方

  2009年6月1日,中国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倾销调查;对美国进口取向性硅电钢进行反补贴调查。

  2009年12月10日,中国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取向电工钢存在倾销,认定美国产品存在补贴。

  2010年4月10日,中国发布终裁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取向电工钢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2013年6月,中国商务部执行世贸组织上诉机构的裁定。7月发布公告,依然认定存在倾销和补贴,但下调了“双反”税率。

  美方

  2010年9月15日,美国提出磋商请求,将中国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2012年6月15日,世贸组织公布了该案的专家组报告,大部分认同了美国的诉求,中国遂向世贸组织上诉机构提起上诉。

  2012年10月18日,世贸组织上诉机构确认了专家组的调查结果,裁定中国败诉。

  2014年1月13日晚,美方将“中国取向电工钢案(DS414)”执行措施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责任编辑: 邢晓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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