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监管层强化了信托产品信息披露的要求。无论是去年底提出的八项机制,还是今年初的监管工作会议,都涉及到了信托产品的信息披露。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按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信息,是信托公司的责任和义务。信息披露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知情权是委托人和受益人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所以强化信托产品的信息披露,对于整个信托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基础性意义。
一般而言,信托产品的信息披露包括每个季度的定期披露,以及发生特定重大事项时的临时披露两个方面。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规定,信托计划设立后,信托公司按季制作的信托资金管理报告至少应包含:信托财产专户的开立情况;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信托经理变更情况;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以及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计划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形等。另外,如果有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信托计划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等情况之一的,信托公司也需及时向受益人披露。
业内人士认为,在目前的披露机制下,如果信托公司能够严格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是能够保证的。但当前,对于信托产品的信息披露,各家信托公司的具体操作不一样,有的是所有人可见,有的是只有投资者可见。同时,信托公司主要是通过网站和邮寄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没有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披露的效果。
信息披露本身更多是一个技术性问题,不存在太大的障碍。真正影响信托公司信息披露的因素,是信托公司对信托产品的风险控制能力。强化信息披露,实质上是对信托公司的风险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事实上,媒体曝光出现风险事件的信托产品背后,多少会发现一些信息披露的瑕疵。信息披露的瑕疵可能源于在产品成立之初的尽职调查等阶段出现了疏忽、大意,本来应该发现的问题、风险点,没有及时发现,使得信托计划运作出现了问题;最终造成的结果之一是信托公司没有达到真实、准确和完整披露信息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