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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为残疾职工缴养老保险可享税收优惠

2014年01月14日 14:13    来源: 广州日报    

  据新华社电 记者13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公告,对用人单位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进行规范。据悉,我国在2007年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并执行至今,根据政策,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可以享受最高不超过3.5万元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根据这份公告,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依法缴纳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包括残疾人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总局表示,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城乡非从业居民个人自愿缴费并参加、相关费用也无需用人单位承担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逃避其应承担的保险缴费责任之嫌,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规定。


(责任编辑: 马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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