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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促央企资产转让公开透明

2014年01月14日 07:59    来源: 北京晨报     刘映花

  为建设“阳光央企”,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资委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央企挂牌价格高于1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价格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资产对外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应当采用竞价方式进行交易。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当获得相关资产转让行为批准机构书面同意。资产转让成交后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


(责任编辑: 史博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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