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的计算口径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本报记者 朱宝琛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作为投资者回报的重要方式,其在成熟市场中往往占据着主导地位。13日,证监会就《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上市公司应如何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对此,证监会表示,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在章程中修改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应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可结合2013年年度报告编制,提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的政策,并提交2013年度股东大会讨论。
去年11月底,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此举旨在进一步推进现金分红工作。指引首次以监管规则的形式明确了上市公司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同时设定现金分红最低比例,明确将加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加大对未按章程规定分红和有能力但长期不分红公司的监管约束。
然而,如何理解“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成为困扰不少上市公司的一个问题。对此,证监会明确,“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的计算口径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一券商人士表示,分红比例的明确,使上市公司无法进行模糊化操作,投资者权益就可得到有效保障。上市公司中的“铁公鸡”,在监管部门的“硬杠杠”面前,无法再像以前那样高枕无忧了。
多年来,监管层立足资本市场实情,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培育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出发,多措并举引导上市公司完善现金分红机制,强化回报意识。而随着各项政策推进,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稳定性、持续性有所改善。
但是,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因受经济、体制、金融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仍存在现金分红高度集中于少数优质公司、分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足、成长性企业分红水平总体高于成熟企业、分红回报方式较为单一、结构不够合理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