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规范优先股登记结算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昨天下发了《优先股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持续到1月10日结束。
征求意见稿显示,优先股上网公开发行的,采取资金申购方式;投资者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所持有的优先股不计算到投资者持有市值中。
此外,投资者参与优先股的认购、交易和转让等活动应通过中国结算开立的A股证券账户进行。对于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达成的优先股交易、转让的清算与交收,中国结算根据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发送的成交结果,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
征求意见稿对于普通股发生退市、转板等情形也作出了规定,一旦出现上述情形,对应的优先股参照普通股办理相关的登记存管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