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工作能否取得预期成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管政策的制定和落实
近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对优先股发行的条件、程序等做出了具体规定,优先股在A股的试点正式具备了操作层面的纲领性文件。目前,相关的配套细则和规则文件正在着手起草或完善,具体办法预计明年1月初发布实施。
业内专家表示,优先股制度的引入,使得国内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增添了全新的融资工具,这将对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改善公务财务状况等方面起到推动作用,并且还将加快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步伐。
“优先股在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并且与国际市场相趋同的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意义,《办法》的出台将为此起到积极的作用。”上海股份制与证券研究会股份制企业专业委员会主任曹俊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认为,优先股在国际上是很常见的股份形式,从风险程度来看,优先股介于普通股与保本债券之间,虽然优先股损失了理论上的表决权和决策权,但是只要公司有利润,它可以优先得到应得的收益。
曹俊进一步指出,优先股还将吸引部分资金参与投资,以此增加整个市场的资金量。对于保值增值要求比较高的资金,比如社保资金等,优先股会更加适合这些资金进行投资,在投资品配比上可以选择一定比例的普通股和优先股,这样会使这些资金在投资层面避风险的机制更加完善。此外,对于普通投资者,优先股也会吸引一部分储蓄资金参与到优先股的投资当中去。
中投顾问金融行业研究员边晓瑜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此次出台的《办法》涉及的方面较为全面,基本上覆盖了业界和投资者所关心的主要问题,对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主体范围、优先股股东权利的行使、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信息披露、回购与并购重组等各方面都有所规定,而该办法最大的亮点便是考虑全面、稳健中带有突破,为接下来细则的出台和落实奠定了良好基础。
与此同时,曹俊建议,目前优先股属于起步阶段,其发行方式也是在普通股中选取一些公司进行试点。但是,希望未来优先股发展的方向不在已经发行股票的公司内进行试点,而是应将优先股与普通股同步发行,也就是在IPO时同步发行,这样将更具市场化并且也更加有利于优先股的发展。
边晓瑜认为,该办法只是优先股发行的“开路先锋”,试点工作能否取得预期成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管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建议监管部门应及早建立严格的、公开透明的、可执行性较高的监管制度,形成监管机构、舆论媒体、投资者三位一体的监管制度,从而保障优先股能够顺利实施。
曹俊强调,优先股在我国投资者眼中还是一个新的投资品,在未来的优先股试点上应该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让投资者明白优先股的含义。再有就是要进一步探索优先股的规则,与整个证券市场体系的建设、上市公司自身的规范运作等。此外,承诺的优先股分配需要按照公认和公正的规则来执行,也就是在操作的层面上有明确的规则,共同把优先股的试点工作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