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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鑫股份原大股东涉嫌虚假陈述案昨日开庭

2014年01月09日 07:12    来源: 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1月8日上午,6名股民诉上市公司华鑫股份原大股东上海仪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电集团)虚假陈述案件,在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前,证监会对华鑫股份原大股东仪电集团下发了行政处罚通知书,认定公司存在隐瞒一致行动人关系的事实。由此,6名股民认为,这种虚假陈述带来了投资损失,因此提出诉讼,要求赔偿。

  从庭审的状况来看,双方的主要争议点集中在了两个方面,即揭露日的确定,以及股民损失的计算方法。庭审的最后,法庭问及原被告双方的调解意愿时,双方都称愿意调解。

  隐瞒一致行动人关系

  之所以会有此次6名股民起诉仪电集团的事件出现,在于证监会对仪电集团下发的一张罚单中,对公司违反证券法行为的认定。

  查阅上市公司公告可知,中国证监会在2013年9月2日对仪电集团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集中在了隐瞒一致行动关系上。证监会对仪电集团开出了警告和30万元罚款的罚单。仪电集团曾为华鑫股分控股股东,2011年12月,其持有的华鑫股份全部股权划转至其全资子公司华鑫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证券简称也在2013年1月由上海金陵变更为华鑫股份。

  从庭审现场得知,此次共有6名自然人股东分别对仪电集团提起诉讼,其中,3起诉讼由上海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代理,3起诉讼由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代理。

  原告递交的起诉书显示,因对上市公司上海金陵(即现在的华鑫股份)信息披露的信赖,购买了该公司股票。然而,被告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虚假陈述了相关信息,导致了原告的损失。依据华鑫股份(原上海金陵)在2013年9月3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对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内容显示,被告作为上海金陵原控股股东和目前仍旧是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未按照法律规定在2008年6月3日披露对上海金陵的股份实际控制情况。因此,提出诉讼,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年报披露替代临时公告?

  对于6名股民的诉讼请求,仪电集团方面则称,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和揭露日时间有待商榷。

  在举证质证阶段,仪电集团方面出具的证据为上市公司2009年年报。2010年3月31日,上海金陵(即现在的华鑫股份)发布2009年年报,其中,在前十大股东表中,对于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里写道:第一大股东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持有第四大股东上海敏特投资有限公司31.45%股权,上海兴正投资发展管理中心,持有第四大股东上海敏特投资有限公司63.71%%股权,上海市仪表电子工会持有第四大股东上海敏特投资有限公司4.84%股权;因上海兴正投资发展管理中心同时持有公司第二大股东上海华铭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所以公司第二大股东上海华铭投资有限公司与第四大股东上海敏特投资有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公司未知其他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亦未知是否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由此,仪电集团方面在庭审时称,关联关系已经有所披露,因此,原告主张权利时举证所述的揭露日与事实有异,揭露日应该为2010年3月31日,原告起诉书中计算损失的揭露日,却并不是这一天。

  对此,王智斌认为,2009年年报只披露了上海华铭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敏特投资有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并未披露被告仪电集团与此两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关系,并且,该年报披露的被告持股数仍是虚假的,不但不是对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反而是一次新的虚假陈述行为。“被告举出的2009年年报,并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观点,反而证明这是另一个虚假陈述,2009年年报中记载的信息,与证监会最终认定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有着明显的差别。”王智斌称。

  吴立骏则认为,重要更正信息应当通过临时公告的形式作出,在年报中的披露形式上不符合更正的法定要求,年报不能等同于临时公告,且年报披露的信息本身与证监会认定的虚假陈述行为不全一致。

  除了揭露日的确定之外,庭审中,股民损失的计算方法也成了双方争辩的另一个要点。由于股民有在一定时间内在二级市场买卖过上海金陵(即现在的华鑫股份)股票的行为,因此,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如何准确计算损失,双方各有所述。


(责任编辑: 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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