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股东条件相关规定获批
专业人士可担任基金公司主要股东
记者从证监会获悉:国务院近日下发《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了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有关条件。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去年底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从股东的资质等方面适当降低了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准入条件,允许专业人士持股,包括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资产规模以及非主要股东、境外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条件等事项,须经国务院批准。此次国务院的批复是对新基金法上述规定的落实和部署。
邓舸表示,与之前参股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要求相比,国务院批复有三个明显变化:一是符合一定条件的专业人士可以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上的股权,可以担任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和非主要股东,这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有利于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肯定了人力资本在资产管理行业中所起的核心作用。二是取消对股东组织形式的限制,也不再要求持续经营3个以上会计年度,为各类主体进入基金行业提供更加便利、均等的条件和机会。三是提出对实际控制人的资质要求,防止不良机构和个人控制基金管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