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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改革是还权给投资者

2014年01月08日 09:31    来源: 金融投资报    

  注册制改革说到底就是还权给市场,还权给投资者。振兴中国股市寄希望于注册制改革,说到底其实也就是寄希望于审批者归位为监管者。

  注册制未见其影,先闻其声。“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一声既出,便显示出其不同凡响的穿透力和渗透力。

  正如证监会就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答记者问中所指出的那样,一些国家和地区实行注册制的做法不完全一致,但共同的特点是,新股发行应当以发行人信息披露为中心。这一次的改革意见虽然还没有给出注册制改革推进的时间表,但由于牵牛牵住了牛鼻子,围绕信息披露规范大做文章,做足功夫,从而在一个前所未有的较大程度上充分显示了这一体现注册制最重要原则和最本质精神之核心要素的穿透力和渗透力。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过去说的是这八个字,现在说的还是这八个字。不过,在审核制时代,这八个字是以行政信用为背书的。监管部门对失信者再怎么谴责再怎么惩罚,都像是慈母严父给自己皮糙肉厚的顽童挠痒痒。相对于那种危乎高哉的圈钱收益进账来说,这种低到不能再低的违规失信成本付出,与其说是严惩,还不如说是激励。现在不同了。根据注册制的审核理念,监管部门和发审委只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判断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也就是说,行政部门和审核机构不再对本该由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负责和把关的事情越俎代庖,也不会再以自己的行政信用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供背书。这种查审分离机制的建立,不仅有利于证监会的主营业务从审核审批向监管执法转型,而且也有利于明确失信背诺的责任,将失信背诺赔偿惩罚制度落到实处。

  无可否认,注册制改革的推进离不开《证券法》修法的推进和相关法制建设的配套。否则,注册制改革决不可能做到一步到位。但是,这并不等于在法不到位的条件下,监管者就可以心安理得地无所作为。香港证监会在法院支持下判令造假上市的洪良国际以相当于其当初融资总额的10亿港元向公众回购股份并退市的成功案例在这方面对我们起到了积极的启发和引导作用。此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在贯彻“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注册制原则方面的进展告诉我们,一般的成文法跟不上证券市场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并不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只要真正想把“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注册制原则落到实处,改革和创新不仅可以具有突破绵里裹铁的制度性阻力的穿透力,同时,也将具有举一反三四通八达的渗透力。

  注册制在向我们招手。不过,信息披露规范的上述进展尽管相当有利于注册制改革的推进,却由于证监会目前还舍不得退出审核制,眼下所推出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方案在很多方面也还只是对原有制度的修修补补,这将导致最近的一批新股信息发布依然不免有重蹈以往审核制时代覆辙之虞。

  证监会和投资者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注册制才真正有可能成为无坚不摧的改革穿透力和无孔不入的创新渗透力。财经人士 黄湘源


(责任编辑: 马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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