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等八部委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规范,意在打击以“担保”为名,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活动。
“最近,包括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影子银行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07号文)在内,以及银监会在2014年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表态,表明一场清理、疏导影子银行的行动已经拉开序幕。可以明确的是,银行通道类业务的监管套利行为将被进一步限制,包括归口于各地金融办监管的民间融资领域,也将强化监管。预计未来,实体企业的融资链条将会因此逐步出现调整和变化。”社科院金融研究所一位专家对《经济参考报》记者分析称。
监管
强化金融体系内风险防火墙
按照目前的监管新要求,对于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层再次明确要“建立单独的机构组织体系和业务管理体系,实施单独建账管理”,并且强调“不得购买本银行贷款,不开展资金池业务”。对信托公司业务则明确规定“不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建立完善信托产品登记信息系统,探索信托受益权流转”。
“银行通过信托通道买入返售信托受益权将受限。”一位国有大行资产管理部人士向《经济参考报》记者透露,“2010年至今,银监会多次对银信合作业务发文进行规范,2010年末就规定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随后,银信合作平台进一步受限。近两年面对贷款增长疲弱以及较高的资本充足率要求,银行借以发展同业业务降低资本消耗、绕开信贷投放规模约束,进而创新出信托受益权买入返售,表面上根本看不到钱投向了哪里,背后却是银行互保的链条,一旦发生风险就将是系统性的,因此,这一监管套利的通道应该得到限制。”
除此之外,对金融交叉产品和业务合作行为,监管层也有规范,即“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都必须以合同形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并由风险承担主体的行业归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在被市场广泛认为是“影子银行”典型代表的民间融资领域,监管层则再次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存款、不得发放高利贷、不得用非法手段收贷”,同时规定“银行与小贷公司发生的融资业务要作为一般商业贷款管理”。此外,典当行不得融资放大杠杆;融资租赁公司要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和相应的资产”。
“即便国办107号文没有给出一个完整的影子银行概念,但划定了一个较为宽泛的框架,并明确促进金融发展、创新要和加强监管、防风险两手抓。意在要求各个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和民间融资机构之间要有风险‘防火墙’以及责任划分,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在创新过程中要求把握原则,资金运用不能暗箱操作,将一连串的机构利益链条交叉捆绑,进而滋生系统性风险隐患。”社科院金融研究所专家分析称。
影响
金融机构通道类业务面临收缩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多位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银行业内人士认为,强化后的监管政策方向在意料之中。
“2013年内,银监会8号文就要求银行对理财业务统一管理、对非标准化债权等进行了限制等,9号文虽然没有落地,但银行已对监管层强化同业业务监管有心理预期,今后对于银行和信托公司、与证券公司乃至租赁公司有关一些通道业务的合作会更加谨慎,同业业务规模也会有一定量的缩减,利润和腾挪贷款投放的空间会受到一定影响。”一位股份制商业银行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分析称。
银监会主席尚福林认为,尤其是理财业务方面,通过“互买”“过桥”等方式反映在同业资产、其他类投资等项下,最终都使银行承担了事实上的代偿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并且风险更具隐蔽性、突发性和破坏性。“针对期限错配风险,规定理财产品资金来源和运用一一对应,期限一一对应。针对杠杆率风险,规定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35%或总资产4%的最低值。针对信用转换风险,将未一一对应的非标准理财产品纳入信贷规模管理。”
在监管层看来,信托业务经过几年的“疯长”后,亟需回归代客理财本质,而对信托公司而言,银行渠道收紧势必会对其业务规模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2013年6月末,银信合作余额为2.08万亿元。
上述国有大行资产管理部人士进一步称“近两年银行大量的买入返售信托受益权产品,背后的资金投向就是房地产和融资平台,那么渠道收紧后,房地产和融资平台的融资渠道将受到影响。”
分工
监管层责任划分进一步明晰
实际上,监管套利的背后症结就是金融对实体经济支持结构的扭曲,国企、地方政府投资扩张的冲动未得到抑制,对金融资源的占用十分明显。多位业内专家认为,影子银行近几年发挥了一定的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不过正是因为大量的监管套利业务存在,资金在金融机构体系内空转,进而对实体经济传导的效率变得低下,2013年几次流动性危机就是最好的证明。
对于影子银行,最终不是要控制死,而是要疏导,银监会主席尚福林认为,“无论外界对影子银行持何种观点,关键就在于如何控制住风险,趋利避害,重点在于管住放大杠杆、期限错配和信用转换这三大风险。”
不过“107号文进一步限制融资端的扩张,可以预期后期社会融资规模增速会放缓,随之而来,固定资产投资也会减缓,如果没有存量债务重组等方面的配套,部分领域可能会面临资金链断裂及信用违约事件。”中国社科院金融重点实验室主任刘煜辉判断。
同时,他还认为,“倘若经济增速还要保持在7%以上,这又存在刚性的货币需求,如果融资端压缩,需求端刚性,可以预期资金市场利率中枢也有继续上升的压力。如果希望资金利率均衡回落,可能就需要抑制国有企业及地方政府的扩张冲动,抑制其旺盛的货币需求。”
从整个融资环境来看,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指出,“由单一的信贷融资过渡到多元化的融资方式,意味着单纯的数量管理也会趋于无效,正在向价格管理过渡,但需要两者结合。对央行而言,货币政策的调控也在这种过渡中,也面临着数量管理可能挤压中小企业融资,价格管理又会面临融资平台等预算软约束的问题。”
对于各个监管部门的风险责任分工,107号文也给出了相应的规定,据知情人士透露,“按照107号文要求,各类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由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表内外业务并重的原则加强监管,银行理财业务归银监会、证券期货机构理财和投资基金业务归证监会、保险机构理财业务由保监会、金融机构跨市场理财和第三方支付业务归央行监管。”
此外,“涉及民间融资领域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均放到地方政府具体监管。至于具体的监管措施,还要进一步细化和落实。”知情人士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