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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不分红股权投资 应制定专项处理方案

2014年01月04日 07:20    来源: 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

  长期不分红股权投资

  应制定专项处理方案

  ■本报记者 刘丽靓

  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在近日举行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会议上表示,中央企业要注重资本回报,资本回报长期低于最低回报要求且无发展前景的资产,要有序退出;对长期不分红、无控制权的股权投资,应制定专项处理方案。严禁踩了损害股东价值、超越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的红线。

  黄淑和称,2013年中央企业创造了良好的经营业绩,全年实现利润总额预计1.3万亿元左右,实现经济增加值继续保持在3000亿元以上,绝大多数企业可以完成或超额完成考核目标。2013年1-11月份,多数企业经济效益继续改善,11户中央企业利润增量超过50亿元,其中中国石化超过100亿元,中国华能、一汽集团、华润集团、中国国电等企业位居前列,亏损企业实现了大幅减亏。

  黄淑和指出,下一步要进一步深化经济增加值考核,要努力做到“三个注重”:一要注重资本投向。中央企业要按照三中全会要求,将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二要注重资本回报。不论是从事产业经营的企业,还是从事资本运作的企业,不论是国有独资公司,还是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的企业,都要关注资本回报水平。要围绕资本运营效率的提高,加快资产周转、减少资本占用。对资本回报长期低于最低回报要求且无发展前景的资产,要有序退出;对长期不分红、无控制权的股权投资,应制定专项处理方案。三要注重资本纪律。要从战略、运营、财务、法律等方面对影响企业健康发展的关键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各类风险影响。

  黄淑和指出,要积极探索与混合所有制经济相适应的考核方式,根据不同国有企业功能完善分类考核。初步考虑,一是在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定位的基础上,区分企业的不同性质,按政策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实施不同的考核政策。政策性业务较重的企业,基本指标的考核权重可以适当下浮。二是根据不同企业的行业特点和发展基础,在保持基本指标大体统一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分类指标设置,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政策性业务较重的企业,原则上可将政策性业务作为分类指标纳入考核。三是在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前提下,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以及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确定不同的考核目标。

  同时,要完善与业绩考核紧密挂钩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考虑到中长期激励的复杂性和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的敏感性,国资委按照先易后难、稳妥推进的原则,正在研究基于经济增加值的任期激励方案,待时机成熟后推出。各中央企业要结合实际,进行大胆探索。在探索的过程中,一是中长期激励应当与业绩考核紧密挂钩。中长期激励的基础是业绩,要根据考核情况,合理确定激励的范围和水平。二是应把企业是否创造价值作为中长期激励的重要前提。没有创造价值或经济增加值没有改善的,原则上不能实施中长期激励。三是激励的水平要适度,避免引发不平衡和新的矛盾。


(责任编辑: 蒋诗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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