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亚太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杨东认为,正在修改的《证券法》应在建立证券申诉专员制度与团体诉讼方面进一步加大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设立独立的中小投资者纠纷解决机构,由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和投资者发展中心承担证券纠纷的团体诉讼或公益诉讼,帮助投资者追偿。
建议成立证券申诉专员中心
中国证券报:“国九条”提出要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从法律角度看应如何体现?
杨东:根据我2010年至2013年间对我国金融纠纷特别是证券纠纷现状的多次调查分析,证券纠纷有四个特点:第一,纠纷主要涉及经济利益且多数案件金额不大;第二,纠纷类型多样化且专业性强;第三,纠纷双方在财力、专业能力上普遍悬殊;第四,针对监管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的纠纷较少。
因此,我提出构建证券申诉专员制度。具体做法是在《证券法》中增加“证券申诉专员机构”专章,以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投资者倾斜保护为理念,设置独立的证券申诉专员中心。
中国证券报:证券申诉专员中心如何运行?如何保证证券纠纷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
杨东:可以向证券申诉专员中心提出证券纠纷解决申请的包括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人投资者和不具备一定财力和专业能力的组织,不包括拥有成熟的证券交易技能、具备较强抗风险能力的机构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另外应摒弃除诉讼调解外调解无强制执行力的观念,充分发挥证券申诉专员制度高效性、灵活性的优势。
在《证券法》的“证券申诉专员机构”一章中可以借鉴境外经验,规定裁决做出后,只有投资者有权在收到裁决起的30天内决定是否接受这一裁决,证券公司则无权对裁决选择接受或拒绝。如果投资者选择接受,那么该裁决将对投资者和证券公司双方产生约束力;如果投资者拒绝接受,那么裁决将不会对证券公司产生约束力,投资者也可以选择包括诉讼在内的其他方式来解决该纠纷。由此,形成环环相扣的保护投资者的制度。
中国证券报:该机构的运作资金如何解决?
杨东:参考各国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最新发展趋势,在中小投资者事后纠纷解决机制方面,政府还需要加大资金投入等工作。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的成立和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保护体系,但是需要建立相对独立的第三方的中小投资者纠纷解决机构。应该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共同设立独立第三方的机构,其更加符合金融专业调解制度保护投资者的设立宗旨,较为适合充当调解机构。设立资金方面,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和证券业协会以及政府资金等共同承担该机构的资金运作。
完善团体诉讼制度
中国证券报:“国九条”提出要完善相关侵权行为民事诉讼制度,如何落实这一要求?
杨东:可以由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与投资者发展(权益维护)中心分别承担证券纠纷的团体诉讼或公益诉讼,两者各自分工不同。
对于因虚假陈述等遭受损失之后,在判断上市公司的资产情况尚足以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情形下,由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先偿付投资者的损失,然后再追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的责任,即采取“先偿后追”的方式。
而判断上市公司等责任主体不能100%承担投资者损失的情形时,可以由投资者权益维护中心开展公益诉讼或团体诉讼,最大限度追偿投资者的损失。